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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的规则及其正当性论述

  

  在正式阐述之前,我们不妨看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13]:英国一个叫黑格的人被捕,在法庭审理之前,《每日镜报》以“杀人犯被逮捕归案”的醒目标题,报道黑格已被指控为杀人犯,并且交代了其他人,还供出了被他杀害的死者的姓名等。我们可以看出,这家报纸违反了“未经法院证实有罪之前,任何人都被认为是无罪”的无罪推定原则,实际上是在法庭审理前就代替法官作了判决。首席法官戈达德勋爵认为“没有比这更可耻的事了,应该处罚他们”,他判了《每日镜报》一万英镑的罚款,把当天的编辑送进监狱关了三个月“,让那些编辑们小心,如果再发生这类事,他们就会发现法律的力量是强大的,法律也可以制裁他们。”[14]这位首席法官的做法表明了舆论对司法独立的侵犯是不能容许的。原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也认为侵犯司法权是个重要的问题,他说“: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自由,报纸有——也应该有——对公众感兴趣的问题发表公正意见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必须受诽谤法和蔑视法的限制。报纸绝不可发表任何损害公平审判的意见,如果发表了就会自找麻烦。”[15]那么,究竟媒体应当扮演怎样的角色?所谓的“舆论审判”与无罪推定的规则是怎样的格格不入呢?


  

  (一)媒体角色的正确定位


  

  媒体作为新闻舆论报道的创造者,需要正确地定位,角色决定了特定的行为方式及行为目的。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在社会中有自己特殊的角色,其与生俱来的使命就是全面、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客观事实,这就决定了媒体角色的特定性:真实、迅速地反映客观实际,发挥一种“照相机”的作用。


  

  也就是说,新闻舆论报道所选择的必须是完全真实、不带任何偏见的事实,而且在法庭判决前,只可以报道事实,绝不可以对案情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表任何评论。具体要求可以是:1.站在中立的立场对追诉意见客观报道,在正式定罪前,对所谓“罪行”的报道应是转述型的,即说明它是根据侦查或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或介绍而做的;2.注意维护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和名誉权,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尽量不报道被追诉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报道也注意避免给其造成不利于公正处理的社会舆论环境;3.发挥监督作用,新闻媒体不仅要控制自己不在报道过程中“帮助”司法机关定罪判刑,而且对司法机关职权追诉过偏的倾向保持必要的警惕,通过合法程序进行监督[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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