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许多规定或措施都体现了诚信原则的精神。典型的做法如美国的“辩诉交易”,控辩双方在进行交易谈判中不得采用诈欺的手段,而且双方必须信守承诺。诚信原则对于刑事诉讼有着特殊的意义。刑事诉讼需要游戏规则,也需要公平诚信。特别是就正式的公开的诉讼程序来说,要公平竞争,要讲诚信,要文明司法,也要讲诚信。另外,诚信原则也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对人权的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该在诉讼过程中享受与追诉方平等的地位。国家要守信于民,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追诉方也要“守信于民”,这就包含了遵守诚信意思。具体来说,在诸如证据展示和坦白从宽等问题上,强调诚信原则是非常重要的。[7]一言以蔽之,刑事诉讼虽然具有对抗的性质,但这应该是“君子之争”,而不应成为“小人之斗”。
诚信原则与侦查欺瞒手段之间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在圈套的设置、实施者与被诱惑者之间很难有诚信可言。那么,在侦查圈套的使用上有无诚信原则的存在余地呢?回答这一问题必须首先解决两个观念性的问题:
第一,要完成思维习惯的转变。多年以来,国人似乎已然习惯把军事斗争中的思维模式运用到社会生活之中,特别是刑事司法活动之中。这一点,在社会中流行的习惯用语上就可见一斑。例如,各个行业称为“各条战线”,有“工业战线”、“教育战线”、“医疗战线”、“文艺战线”等;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中经常搞各种各样的“大会战”;刑事司法活动中也就有了“某某专项斗争”和“第X战役”等说法。虽然语言只是思维的符号,但是语言习惯也能反映人们的思维习惯。它说明,我们在自觉或不自觉地用军事斗争的思维方式指导各项工作,包括刑事司法活动。军事斗争往往具有“你死我活”的性质,当然是“兵不厌诈”。按照这种思维模式,人们自然会得出侦查圈套不应受限制、司法诚信乃书生之见的结论。而且,这里讲的“书生”是寓言“东郭先生和狼”中所描写的迂腐至极的书生。然而,刑事司法活动毕竟不同于军事斗争,刑事司法的对象也不同于军事战场上的敌人。虽然犯罪侦查活动具有对抗思维的特点,但是我们面对的主要是各种各样的“人民内部矛盾”。如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面临的首要任务是维护政权,因此在一段时期内沿用军事斗争的思维模式指导刑事司法活动还是必要的,那么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经济发展为主要目标的今天,再沿用军事斗争的思维模式就不合时宜了。由此可见,只有改变了军事思维习惯,讨论侦查圈套的正当性才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