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此为起点,包括目的论、诉权论、诉讼标的理论以及既判力理论等在内的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逐步引入、建立,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突破和进展。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也从单纯的实体法视角到实体和诉讼两大视角的并存与融合。以往人们把诉讼法定位为实体法的辅助法,基本上都是从实体法角度来把握这些基本理论。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又逐渐转而从程序法角度来重新审视这些基本理论。这一转变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得以初步转型,而这正是建国60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最大成果。
三、民事诉讼法学展望
进入新世纪以来,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不仅基本理论研究不断深入,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也逐渐受到人们关注(例如临时救济制度)。在新时期里,有以下两点值得我们关注。
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迫在眉睫。随着社会快速发展,现行立法已经无法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需要。现行立法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精神使得现行立法对许多制度只是笼统地概括规定,未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摒弃这一原则,将许多制度予以细化。尤其是学界近年来研究得较为成熟的制度,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应当予以明确规定。第二,必须解决司法实践中“立案难”、违反管辖的地方保护主义、法官滥用证据规则以及“执行难”等困扰司法公正的严重问题。为此,有必要在新民事诉讼法中有针对性地制定有关制度以遏制司法不公。最后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适用问题。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我们的本土经验,既要肯定,又要程序化和制度化。例如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调解为主”,1982年民诉立法时改成“着重调解”,1991年民诉法则进一步改为“自愿合法调解”,其原因就在于防止把调解绝对化。现在最高法院提“调解优先”,这与法律的精神是不相吻合的。公然违反法律规定乱提口号,弄得下级法院非常为难,调解结案率层层虚涨,有的法院规定必须达到100%,搞得法官不敢判决,强迫调解现象愈来愈严重。调解的本意是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处分权,有利于社会和谐,但这并不意味着判决就不利于社会和谐。从长远角度讲,判决更有利于阐释法律的精神,使法律具体化,增强法的可预测性,使法律标准统一化,判决更有利于彰显程序正义的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