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
江伟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发展
【全文】
伴随着新中国的成长,民事诉讼法学已走过了60年历程。此间民事诉讼法学既经历过“轻中之轻”的低谷,也见证了法学研究的辉煌。回顾60年历史,吸取过去的经验和教训,对于今后民事诉讼法学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国初期的民事诉讼法学
新中国成立以后,当时实行“一边倒”政策,整个国家都在学习苏联模式。这一时期的民事诉讼研究主要是翻译、介绍苏维埃民事诉讼法教科书及学术著作。各政法院系开始开设民事诉讼课程,编写民事诉讼教材,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就编印了《中国民事诉讼讲义》。与此同时,研究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零星文章也陆续问世。这些都标志着新中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已经开始。
1957年下半年开始,“左”的思潮在全国开始泛滥。按程序办案被视为刁难群众的框框,是在搞“繁琐哲学”。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十年动乱期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被停止,政法院系被撤销,《政法研究》、《政法译丛》、《法学》等法学刊物被迫停刊。
总体而言,建国初期的民事诉讼法学有两个特点。其一,学术研究全面借鉴和学习前苏联的法学理论和体系。其二,“马锡五审判方式”和以调解为中心的司法政策,使得规则治理型的民事诉讼法难以建立。
二、改革开放后的民事诉讼法学
1978年我国开始改革开放。30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经历了从注释法学到理论法学的转型。
首先,注释法学阶段。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施行。试行法的颁布标志着民事诉讼法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这一阶段的学术研究主要是围绕解释和解读试行法而展开的,此即注释法学。
其次,理论法学阶段。在这一阶段,民事诉讼法学开始逐渐摆脱了前苏联法学研究模式,转而大胆借鉴和学习两大法系国家的学术研究成果,建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体系。重建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首先必须解决“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这一基础性的课题。以往我们始终认为实体法是诉讼法的母法,二者之间属于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不过市场经济为摆正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带来了契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催生了程序正义理念在我国的逐步树立。程序正义的最大意义就在于使人们认识到程序法的价值。程序法具有双重价值:其外在价值在于实现实体正义,而内在价值则在于实现程序正义本身。这样,我国民事诉讼法逐渐走出了实体法的阴影,开始走上了能够相对自给的学术研究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