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融
下文中笔者将具体分析金融企业集团的第三项特征,即各企业全部从事金融业务,至少其主导业务是金融业务。
金融企业集团与一般企业集团的区别在于金融企业集团的主导业务是金融业务(包括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等),主要提供金融服务。
笔者以为,应以企业集团中全部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占据企业集团所有成员的资产总额的比例以及金融机构数量占据企业集团全部成员数量的比例来衡量企业集团的主导业务是否是金融业务。其中,企业集团各实体的资产应以企业集团的年度财务报告为依据。若企业集团中全部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占据企业集团所有成员的资产总额的相当比例(比例较高),或者全部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占据企业集团所有成员的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比例相对较低),且金融机构数量占据企业集团全部成员数量的一定比例,则可认定该企业集团是金融企业集团。
若企业集团中金融机构的数目较多,但金融企业所占的资产比例很低,则难以体现金融企业集团的性质。
企业集团的主导业务是金融业务包括两种情形,即为企业集团各成员所从事的占主导地位的金融业务是同一金融行业的业务[3]和企业集团中各实体至少明显地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金融行业的业务活动[4]。
有的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只承认跨行业金融企业集团,而不认可前一种企业集团属于金融企业集团。其理由是:若承认单一金融行业的金融企业集团(如银行集团,保险公司集团等),由于一国可能对银行集团、保险公司集团以及证券公司集团等实施不同监管,容易导致金融企业集团规避监管,因而只承认跨行业金融企业集团,使得金融监管部门得以对跨行业金融企业集团进行综合监管。譬如,1999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协会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将金融控股公司界定为“主要从事金融业务,并且至少明显地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监管当局监管的企业集团”。
有的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所认可的跨行业金融企业集团须企业集团中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两个以上金融行业的业务活动在企业集团全部成员所从事的业务活动中均占据较大份额。若企业集团中某一金融行业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在企业集团全部成员所从事的全部业务活动中占据的比例5过小,却按照金融企业集团进行监管,将会增加监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