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述一个较严、一个较松的情况之外,多数国家还是采取了适中的宽容态度,即,一般不干涉本国居民在他国离岸金融市场上的避税行为,但在此类行为妨碍国家公共利益或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况下,政府将采取相应的反避税措施以及其他法律手段。
既然离岸市场上的国际避税是正常的,那么作为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关联企业之间在离岸市场上的转移定价也是正常的,但确认这一点,并不意味着有关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上述转移定价的行为丝毫不加以控制或调整。离岸市场上的转移定价,主要是指离岸金融市场上的关联企业间在离岸货币、证券业务中,通过自行提高或降低利率的方式,在跨国关联金融机构内部重新分配利润。例如,某企业在离岸市场上向其关联金融机构举借年利率超过同期离岸市场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一倍的高息贷款,这样一来,那些高出同期水平的贷款利息作为纳税时应予以扣除的费用,就可免除所得税,这不失为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理想方法。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采取预约定价(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 , APA)机制予以调整。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预约定价机制被认为是解决转移定价反避税最有效的方式,已成为诸如美国、经合组织(OECD)国家、韩国、新西兰、墨西哥、香港等20多个国家或地区普遍使用的反避税调整方法。APA机制是指,纳税人与一国或多国税务机关就有关关联交易的转移定价方法事先签订协议,用以解决和确定在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该机制最核心的原则,就是企业通过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讨论,预先确定税务机构和企业双方同意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即将转移定价的事后税务审计变为事前约定。预约定价可以分为单边预约定价(纳税人仅与东道国税务当局达成预约定价协议)、双边预约定价(纳税人与东道国和母国税务当局达成预约定价协议)和多边预约定价(纳税人与两个以上的税务当局达成预约定价协议)。目前,世界范围内规范预约定价机制的代表性法律文件,主要是美国的《2006-9税收程序》(Revenue Procedure 2006-9)和OECD于1999年发布的《相互协议程序下处理预约定价安排的指南》(Guidelines?for?Conducting?Advance?Pricing?Arrangements?Under?the?Mutual?Agreement?Procedure,MAP?APAs),其中,后者主要针对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作为国际通行的反关联企业避税的方式,预约定价显然可以被运用到离岸市场上,而且基于离岸金融的国际性以及离岸金融关联企业国籍的复杂性,在离岸市场上应主要采取多边预约定价的方式。
三、离岸金融市场上的税收管辖权冲突
税收管辖权冲突,亦称“税收管辖权重叠”或“双重税收管辖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同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冲突的是,税收管辖权冲突几乎都是积极的冲突(即各国都主张税收管辖权),而不存在消极的冲突(各国都不主张税收管辖权)。尽管在理论上,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可以分成两种,其中一种是消极的冲突,它是指对于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国所得没有一个国家对其进行税收管辖。这种形式的冲突是由于税收管辖权的连结因素的消极冲突(如无国籍、无明确居住地、无注册国等)引起的。但是,一般来讲,消极的税收管辖权在实际中是不存在的。即使它存在,也与国际税收无关,因为在该场合下,不会涉及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