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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岸金融税收征管法制

  

  税收优惠程度中等的主要是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都是在多年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且这类市场一贯比较自由和开放,实行较为优惠的税制也是其传统之一。比如,依据英国法律的规定,只要某种离岸债券符合一定条件,就无需缴纳预扣提税;[1]又如,中国香港由于其整体税制较为优惠而一贯被人们称为“避税港”。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尽管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而选择了内外业务分离型市场模式,但其金融市场法制环境较差、竞争力较弱,同时本国经济发展又急需建设资金,故而采取较为优惠的税收制度,也是一种常见的选择。但要注意的是,尽管这些离岸金融市场也希望在税收上拥有比较优势,从而吸引更多的离岸资金,但它们与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有着本质的不同——它们毕竟还是要实际从事业务的,而绝非只是在账簿上记个帐就完事。如果说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是完全没有实际业务能力而只能全面免税的话,那么这些税收优惠中等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是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的,其中有的市场基础设施完备、金融法制建设成熟、业务流程便捷、资金出入灵活。但与此同时,维持离岸金融业务平台良好运营需要多方面的、较高的成本,这就使得这些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不可能全面免税。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实行中等程度的税收优惠制度,伦敦、香港和新加坡等地的离岸市场就属于此类。在实行这类税制的市场上,政府基本不征收资本所得税、股息预提税,但是从业者却被要求缴纳程度不同的个人和公司所得税。比如,香港免征资本利得税以及利息股息预提税,但政府规定的公司所得税率为17%,个人所得税率为15%。又如,新加坡免征资本利得税和股息预提税,但政府规定的公司所得税率为17%,个人所得税率从0%到30%不等,利息预提税为27%,贷款利息及海外收入预扣税为10%。再如,在马来西亚,离岸金融机构享受服务、资产、资金、收入等各方面的减税或免税优惠,且这些离岸金融机构既可以选择按照年度盈余的3%缴税,也可以选择直接缴纳[2]万林吉特作为税款。


  

  税收优惠程度较低的主要一些发达国家的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这类内外业务分离型市场模式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在岸金融市场较为发达,在岸帐户与离岸帐户之间的渗透性不强或根本没有渗透性。这些国家在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时候,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引进更多的离岸资金、建立全球领先的离岸金融市场,而一般是为了回流本币、平衡国际收支、维持本国国际金融中心的既有地位,故而它们不仅严格限制离岸帐户与在岸账户之间的渗透,而且对有关的离岸金融交易实行严格管理。它们虽也有通过某些政策推动本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意向,但因为其市场条件和环境原本就较为优越,故而没有充分动力为推动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而采取特别优惠的税收制度。基于上述原因,在这类市场上,实行的是较低程度的税收优惠。依据美联储的规定,美国国际银行设施(IBF)的交易免征利息预提税;对于离岸业务的所得税,联邦税法没有专门规定,这就意味着联邦所得税是不能豁免的,但是在州所得税的层面上,离岸金融交易主体一般可以享受豁免。在纽约州、加利福尼亚州、伊利诺斯州等国际银行设施集中的州,离岸金融所得税或特许权税可以依法得到豁免(通常的做法是将金融机构通过IBF获得的净收入从其全部净收入中分离出来以确定所得税豁免的数额);在国际银行设施发展规模一般的州(如乔治亚州),有关离岸金融的税金和执照费也无需缴纳;而在国际银行设施极少的州(如肯塔基州),则不提供税收的优惠或豁免。可见,美国实行的税收优惠制度属于中等偏下的程度。而在日本东京离岸金融市场(JOM)上,有关的税收优惠则更低。日本金融管理局给予离岸市场的税收优惠仅限于利息预提税等少量税收优惠,对与离岸帐户有关的法人税、地方税一般没有优惠,所得税、印花税也不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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