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岸金融税收征管法制
罗国强
【摘要】离岸金融税收征管法制,主要涉及税收征管原则、国际避税、税收管辖权冲突等问题。实行优惠税制,是全球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奉行的一项普遍原则,但各离岸金融中心在税收优惠程度上存在差异。对于离岸金融市场上的避税问题,各国通常持比较容忍的态度,但容忍程度有区别。对于任何一项离岸金融交易而言,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都是存在的,各国一般尊重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的税收管辖权,而对本国交易人在他国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交易不主张税收管辖权。尽管普遍性的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国际条约并未达成,但各国也时常通过缔结避免重复征税的双边协定的方式,来解决离岸金融市场上的税收管辖权冲突问题。在构建中国离岸金融税收征管法制的过程中,中国在税收征管原则上可以采取中等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避税问题上也应采取适中的容忍态度并可以尝试通过预约定价(APA)机制来调整关联企业在离岸市场上的转移定价行为,在离岸金融税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上应积极参与国际协调。
【关键词】离岸金融;税收征管;法制
【全文】
离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一般指不具有金融市场所在国国籍的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上从事的货币或证券交易行为。为了全面参与国际金融竞争并争取国际金融秩序的话语权,中国大陆应当逐步全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建立一流国际金融中心,而这方面少不了对离岸金融的税收征管问题做出充分规制。离岸金融税收征管法制,主要涉及税收征管原则、国际避税、税收管辖权冲突等问题。
一、离岸金融市场税收征管原则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在离岸金融市场上,市场所在国有权依据本国关于税收征管的法律,对本国市场上产生的交易作税务方面的征收和管理。这些关于税收征管的法律通常会涉及到一系列的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以及利息、股息预提税等等。
离岸金融市场的优点与特点之一,就是税制优惠,因此,实行优惠税制,是全球各离岸金融市场在税收征管方面奉行的一项普遍原则。正是由于这一原则在世界范围内的贯彻,才使得离岸金融市场上的税制比在岸金融市场优惠得多,也才促使大量的金融从业者进入离岸金融市场寻求更低的成本和更高的利润。
不过,尽管基本原则——实行优惠税制是一致的,但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在具体实施这一原则的时候还是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也就是说,尽管我们可以肯定,离岸金融市场上的税收相比于在岸市场是优惠的,但各离岸金融中心之间的税收优惠程度还是不同的。
税收优惠程度最高的主要是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这些国家和地区通常实行全面优惠的税收制度。在加勒比、中东以及大西洋东岸地区的离岸市场上,主要的直接税(如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利息预扣税、资本所得税、股息预提税等)被全面免征,只有少数市场所在地(如英属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开征少量印花税。这些国家或地区这样做,无非是为了在业务竞争力不占优势的情况下吸引离岸注册,从而增加间接税和其他费用收入,并带动当地第三产业的发展。税收减免是这些国家和地区吸引离岸资金的主要手段,正是基于此,人们才将它们称为“避税港型离岸金融市场”。除了这些享有“避税天堂”之称的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以外,还有少数的其他离岸金融市场,为了在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中抢得先机,也推行较为全面的税收优惠制度。比如,中国台湾地区当局为了使得台北的离岸金融市场在与邻近的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乃至上海的金融中心竞争中获得某些优势,实行了全面的税收优惠制度,免征离岸金融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并对支付存款利息免予扣税,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仅需按年度向当局缴纳一笔数额为新台币80万元的特许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