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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认识活动的本质(上)

  

  那么,正在或者将会发生的犯罪事件就有什么特性呢?它们除了具有特殊性以外,就事件的发生进程来说,正在或者将会发生的犯罪事件具有不确定性。


  

  对正在发生的犯罪事件来说,它的不确定性主要指其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对将会发生的犯罪事件来说,其不确定性包括了整个事件发生过程的不确定性,也即犯罪事件如何开始、如何继续、如何结束,这些都是不确定的,都具有多种可能性。正在或者将会发生的犯罪事件的发生进程具有不确定性,是因为影响事件发生、发展、结束并不单纯由犯罪人的行为决定,还要受到来自警方以及第三方因素的影响。比如,某甲正在去抢劫银行的途中,警方获得了这一情报,于是警方在其途中实施拦截。对这一情况可能有多种结果发生:(1)某甲可能会继续按照原定路线前往抢劫地点,(2)可能见到情况不妙而终止抢劫计划,(3)可能改变其活动路线而继续前往,(4)还可能会因为交通工具或者其他作案工具故障而终止抢劫计划,(5)甚至会行车途中出撞死或撞伤了路人而被迫终止其计划。结果(1)是按照原定计划发生的,结果(2)、(3)是受到了警方的影响而出现的,结果(4)、(5)是第三方因素的影响而出现的。可见,对正在发生的和将要发生的犯罪事件来说,其发生进程的不确定性主要是因为“参与”这些事件主体的目标的多样性而产生的。“本来,在没有人或不考虑人的情况下,客体自身无论如何变化发展,无论产生什么结果,都是自然的,无所谓确定性不确定性。只是因为有了人,有了人的认识、人的实践、人的期盼和价值追求,一句话,有了人的内在尺度以为参照,自然和社会中发生的事情才有好坏善恶之分,才有欲与不欲的差别,才派生出确定性和不确定性问题。”[8]


  

  正在或者将会发生的犯罪事件的不确定性对侦查认识活动的影响有二:其一,它使侦查认识活动具有更强的博弈性;其二,它使犯罪情报在侦查认识活动中意义更为重大。


  

  两个以上主体在同一事件中为了达到不同目标,当一个主体的选择受到其他主体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主体选择,这种主体间相互影响的选择和决策过程,就是博弈。一个完整的博弈包括:博弈的参加者、博弈信息、双方可选择的行为和策略的集合、博弈的次序、博弈双方的收益。总体来说,侦查活动都是具有博弈性的,因为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二者的各自的选择都会影响到对方的选择。但是,对不同的犯罪事件,博弈的程度是不同的。对过去发生的犯罪事件来说,侦查认识活动中的博弈是不明显的,因为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再也不会改变,侦查认识活动只不过是去发现和证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是如何发生的,在侦查这类犯罪事件中,博弈并非贯穿了整个案件侦查的始终:在接到报案与进行现场勘验阶段,几乎不存在博弈的情形(如果这类犯罪事件中有具体的被害人且被害人仍然活着,则存在侦查人员和被害人之间的博弈);在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也是几乎不存在博弈的;在确定了犯罪人之后,追捕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则存在着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博弈。对正在发生的或将会发生的犯罪事件的侦查认识活动来说,则有很强的博弈性。因为,侦查人员“参与”了这类事件,侦查人员的决策会影响犯罪人的决策,反过来犯罪人的决策也会影响侦查人员的决策。比如,在毒品犯罪侦查中,实施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方法时,犯罪人只能根据警方提供的“便利”来不断变换运输策略,而警方又会根据犯罪人运输策略的变化来改变提供“便利”的策略。可以说,对正在发生或将会发生的犯罪事件的侦查来说,博弈几乎贯穿了侦查认识过程的始终。而这又是由于这类犯罪事件发生进程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结果;因为,只有不确定性才决定了选择的多样性,才使博弈得以存在,最终使对这类犯罪事件的侦查认识活动具有更强的博弈性。


  

  正在或者将会发生的犯罪事件的不确定性对侦查认识行为的另一个影响:它使犯罪情报在侦查认识活动中的意义更为重大。对侦查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来说,犯罪事件已经“固定成型”了,它不会变化,就算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和犯罪后有掩盖罪行的行为,也不会使犯罪事件发生改变,侦查员只需要利用各种工具和手段来发现和证明这些犯罪事件的“本来面目”即可,无须过分依赖犯罪情报[9],至少并不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对侦查正在发生或者将会发生的犯罪事件来说,犯罪情报确实是必不可少的。侦查人员随时需要知道事件的发生状况、犯罪人的行动状况、客观条件的变化状况,否则,对这类犯罪事件的侦查几乎是无法进行下去的。前面我们已经知道,侦查这类犯罪事件时,博弈几乎贯穿了侦查认识的始终,而另一方面,完整的博弈又是离不开博弈信息的,这实质上说明了犯罪情报在侦查这类犯罪事件中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实际上,以正在或将会发生的犯罪事件为对象的主动(proactive)侦查模式就是以犯罪情报的收集为主要任务的,而我们通常说的“情报主导下的侦查(intelligence-oriented investigation)”也主要是以正在或者将会发生的犯罪事件为对象的。英国近年的侦查模式改革中,主张改变传统的被动模式,而倡导侦查的主动模式,把侦查工作的重点放到“已知的积极实施犯罪的组织或个人,并收集有关其犯罪的情报和证据”等方面[10],这实际上也说明了,要侦查正在或者将会发生的犯罪事件,就必须要更多地依靠情报。而对情报的依赖,其实是这类犯罪事件发生进程的不确定性和侦查这类犯罪事件的过程具有博弈性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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