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指导警察的犯罪侦查活动,并不是说检察官可以居高临下地向警察发号施令,而是要形成更加和谐的检警合作关系。在这种合作关系中,双方可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专长,形成优势互补。一般来说,警方侦查人员的专长在于调查取证和查缉犯罪嫌疑人,而检察官的专长则在于审查运用证据和适用法律规则。如果检察官可以在犯罪侦查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侦查工作结束之后,就具体案件中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向侦查人员提供指导性意见——特别是就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的充分性提供指导性意见,则可以提高案件工作的质量,防止侦查工作步入违法的误区或者把案件做成“夹生饭”,从而更加准确高效地完成追诉犯罪的任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官与警方侦查人员是“一个战壕里的战友”,用合法而且充分的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是他们共同的工作目标。随着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侦查人员可能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庭上,作为公诉方的证人,那么检察官和警方侦查人员在庭审过程中也需要良好的配合。总之,和谐的检警合作关系是刑事司法的需要,是追诉犯罪的需要。
建立检察指导警方侦查的和谐的检警合作关系,需要检警双方的共同努力。一方面,检察官要提高自己指导警方侦查工作的能力,要熟悉侦查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要掌握各类犯罪案件的证据特点和要求,以便在侦查过程中有的放矢地向警察提供确有实用价值的指导性意见。另一方面,警方的侦查人员也要转变诉讼观念,要从侦查中心的诉讼观转向审判中心的诉讼观,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要明确自己的任务,摆正自己的位置,重视证据的合法性,以便为庭审公诉工作准备确实充分的证据。当然,建立检察指导警方侦查的合作关系,必须以具体明确的制度为保障,而且要确立有效的合作办案机制,否则就会徒有虚名。
【作者简介】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何家弘.外国犯罪侦查制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116-121.
何家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选译(上卷).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375.
何家弘.刑事司法大趋势.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527.538.
何家弘.中外司法体制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252.
何家弘.外国犯罪侦查制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310-311.
何家弘.外国犯罪侦查制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272-273.
资料来源于韩国最高检察院印发的《检察院和刑事起诉制度》(Prosecutors’Office and Criminal Prosecution System)。
这里讲的“警察”主要是指刑事司法活动中的警察职能,即犯罪侦查职能。至于警察机关承担的其他职能则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
这里讲的主要是有罪判断。如果侦查人员判断犯罪嫌疑人无罪并结束侦查工作,那么该案件就不会进入审判程序,因而也就不会产生侦查与起诉的关系问题。至于检察官应否对侦查人员的这种决定进行监督,那属于另外的问题。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本文的讨论以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为主。
在公检法三家的关系中,法院的地位其实是非常重要的。要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就必须强调司法权威并确立司法独立。但是这已超越了本文所要讨论的主题。
见《检察日报》2007年10月25日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