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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检警关系

  

  就社会而言,稳定与和谐确有内在联系,而且经常表现为伴生关系。然而,我们不能把稳定与和谐简单地等同起来,也不能把稳定视为和谐的基础,认为只有稳定才能和谐。笔者以为,有了社会的和谐就会有社会的稳定,但是有了社会的稳定却未必有社会的和谐。在专制统治下也可以达成社会的稳定,但那是压迫下的稳定,不是和谐中的稳定。因此,那种稳定只是表面的和短时的,其隐含的不和谐因素甚至会在一定时期推动社会走向稳定的反面。从表面上看,当下中国的社会基本上是稳定的,但是这种稳定下面掩藏着很多深层次的社会矛盾。要化解这些矛盾,不能只由政府单方面运用公权力的控制来实现,而应该在更大程度上发挥社会自我化解矛盾的能力,而这就需要我们努力构建一个结构更趋合理、运行更趋规范的和谐社会。在社会状态的意义上,和谐是比稳定更高层次的状态。稳定是表象的状态,和谐是内在的状态;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和谐是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总之,和谐是稳定的基础,没有社会和谐就不会有真正的社会稳定。


  

  社会中存在着不可避免也不能掩盖的差异,如城乡差异、地区差异、行业差异、群体差异等。在这些差异的背后往往存在着利益的冲突。那么,如何平衡这些相互冲突的利益并达成社会的和谐呢?答案就是公正。首先,这些差异的形成应该具有公正性,而且维持在合理的限度内。其次,不同利益的协调应该具有公正性,而这一般表现为弱势群体应该得到较多的发展机会与利益保护。最后,利益冲突的解决应该具有公正性,特别是当弱势群体或个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应该能够得到公正的救济和补偿。总之,公正是和谐的保障,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和谐是不可能实现的。


  

  综上所述,社会发展需要社会稳定;社会稳定必须以社会和谐为基础;社会和谐必须以社会公正为保障。而要实现这一切,我们就必须走法治之路,因为法治的根本目标就是要以法的公正精神为基础,建立一种稳定且和谐运转的社会秩序。如果说在以稳定为国家工作重心的情势下公安机关的作用是首要的,那么在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国家工作重心的情势下检察机关就应该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因为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就是维护国家的法制,就是要遵循法治的原则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再回到本文的主题——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界定中国的检警关系?笔者认为,那应该是一种符合和谐社会需要与刑事司法规律而且能够自身保持和谐的检警关系。具体就犯罪侦查工作来说,检察指导警方侦查则是一种适当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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