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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检警关系

  

  第二“,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观是形成这种“特色”的思想原因。受“流水线”诉讼模式的影响,再加上特定历史时期内“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影响,国人逐渐形成了“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观念。在很多人——包括一些法律人和领导者——的心目中,侦查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公安机关是刑事司法系统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刑事司法的任务能否完成关键要看侦查这个环节的工作,即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公安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检察院就应该起诉,法院就应该判罪。于是,审判就变成了宣布侦查破案结果的一种仪式,而检察院和法院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公安机关的附庸。在这种“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观或刑事司法观的笼罩下,公安局长领导检察长和法院院长自然是名正言顺的,至少是不足为奇的。


  

  第三,强调社会稳定是形成这种“特色”的历史原因。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往往有不同的政策重心。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首先把工作重心放在了经济发展上,因为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改变中国的落后状况,才能改善国计民生,总之,“发展才是硬道理”。后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社会中出现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于是维护社会稳定又成为了国家的工作重心,即“稳定是压倒一切的”。毫无疑问,中国的发展确实需要社会的稳定,“动乱”会导致社会经济的停滞乃至倒退。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人是很有教训的。因此,中国要发展,既需要外部国际环境的稳定,也需要内部社会环境的稳定,而且最重要的还是内部的稳定。如何维护社会内部的稳定,这是一个很复杂的国家治理问题。借用一句中医的话语——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中国急需稳定,因此只好先治其标,即主要依靠公权力来维持社会稳定。而依靠公权力来维持社会稳定,公安机关自然是责无旁贷。由此可见,各级政府在“稳定压倒一切”的社会大局下倚重公安机关是不无道理的。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的检警关系确实在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这种“特色”已经表现出了不适应性。一方面,它不适应中国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流水线”诉讼模式和“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观并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另一方面,它也不适应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四、和谐社会语境中的检警关系


  

  在最近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在报告中提出要确立“科学发展观”,并且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12]笔者以为,这种表述体现了中国领导者随着中国社会实践的发展和社会管理经验的积累而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更加深刻的认识,而且表明国家的工作目标已从“治标”的稳定转向“治本”的稳定,即以和谐为基础的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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