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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检警关系

  

  最后,检察指导警察的关系模式体现了法治的要求。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在于“治官限权”和“为官者不得违法”,特别是要限制那些带有强制性并可能侵犯民权的公权力。警察在进行犯罪侦查的时候可以采取多种强制性查缉措施,如搜查、扣押、拘留、逮捕、审讯等。毫无疑问,警察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但是它同时也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换言之,警察权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是维护法制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它又具有破坏法制的巨大潜能。倘若一个国家的警察权力过度膨胀且缺乏制约,那就可能成为民众的灾难。刑讯逼供的泛滥及其造成的冤假错案,就是一个极好的例证。正是因为世界上一些国家的人民曾经在历史上有过痛苦的“警察权扩张”的经历,所以在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时才小心翼翼地限制警察权力,以免再次沦为“警察国家”。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抑制警察权,就要加强对警察的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审查,而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之一就是检察指导警察。检察官的职业追求是维护国家法制,检察官的社会功能是监督法律实施,因此由检察官指导警察的犯罪侦查工作可以更加有效地促进和保障刑事司法的法治化。


  

  三、中国检警关系的“特色”与成因


  

  在中国,人们经常使用的一个俗语是“公检法”,代表公安、检察、法院。笔者不知当初人们为何选择这样的语序,而没有选择“法检公”或其他语序,也许这只是反映了三者在刑事司法工作中的先后顺序。不过,有人解释说,这个俗语表明了三者之间的地位关系,即公安是老大,检察是老二,法院是老三。还有人讲,就刑事司法来说,公检法三家都是掌握“刀把子”的,但是三家拿的刀可不一样——公安局拿的是“杀猪刀”;检察院拿的是“刮毛刀”;法院拿的是“卖肉刀”。此话虽然粗俗,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家的关系。


  

  但是,中国为什么会形成这种与众不同的“特色”,以及中国是否应该继续保持这种“特色”。笔者先来分析其形成的原因,这大致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流水线”诉讼模式是形成这种“特色”的制度原因。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10],检察院负责起诉,法院负责审判。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因此,公、检、法之间的工作关系犹如“流水线”作业关系,三家各管一段,各负其责,层层把关,以保证最终“产品”的质量,即“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按照这种诉讼模式,公安机关负责的第一道工序是最为重要的,因为其决定着“流水线”上“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而检察院负责的第二道工序和法院负责的第三道工序不过是对公安机关工作成果的审查与复核。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之后便把案件移送下一道工序;检察院在接到案件之后重新审查证据以便确定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正确,如果正确便移送再下一道工序;法院在接到案件之后再次审查证据以便确定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正确,如果正确便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交付刑事司法系统的最终“产品”。[11]虽然后置工序对前置工序都具有一定的制约监督功能,但是三者的关系以“互相配合”为主,而且就整个“流水线”的工作成效而言,第一道工序显然起着主导性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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