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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检警关系

  

  日本的检察机关也享有侦查权和侦查领导权。日本刑事诉讼法191条第1款规定:“检察官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侦查犯罪。”第193条还规定检察官对司法警察的侦查工作享有指示权和指挥权。就一般犯罪案件而言,侦查工作由警察负责实施,但检察官可以就侦查程序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向警察发出指示,也可以在侦查计划和侦查协作等问题上对警察进行指挥。此外,在警察结束其侦查工作并将案件移送检察官后,检察官可以进行必要的补充侦查,以保证侦查结论的可靠性。另外,有些犯罪案件不适宜由警察负责侦查,如贪污、贿赂、偷税、经济诈欺等,因此检察官便自行侦查。日本的一些检察机构设有专门的侦查部门,并配备有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例如,东京高等检察厅就有数十名精通“白领犯罪”和“职务犯罪”侦查方法的检察人员,曾经轰动世界的前首相田中角荣受贿案就是由他们承办的。在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中,检察官也可以要求警察协助侦查。对于检察官的指示和指挥,司法警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司法警察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检察官的指示或指挥,检察长可以要求国家公安委员会或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惩罚该司法警察。[6]


  

  笔者于2007年8月到韩国参加国际会议期间访问了韩国最高检察院和首尔的警察机关。无论是与检察官的交谈还是与警察的交谈中,我都感受到了检察官在犯罪侦查过程中的主导者地位和身份。韩国的检察机关不仅可以对司法警察的犯罪侦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而且可以在很大的范围内自行侦查。例如,韩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刑事部就是主要的犯罪侦查部门,其职责包括对暴力犯罪、盗窃犯罪、诈骗犯罪等普通刑事犯罪的自行侦查,以及对司法警察和特别调查机构的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另外,韩国的检察机关还设有一些针对不同种类犯罪案件的侦查部门,例如,特别侦查部专门负责政治官员、高级政府官员和民间机构管理人员的腐败犯罪案件的侦查;毒品和有组织犯罪部负责毒品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高科技犯罪侦查部负责涉及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犯罪案件的侦查。韩国最高检察院还设有法庭科学处,负责技术侦查和司法鉴定工作,包括测谎审查、文书鉴定、声纹分析、DNA和指纹鉴定等工作。[7]由此可见,韩国的检察机关不仅可以“指导”侦查,而且可以“主导”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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