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提高“影子银行”自有资本金充足率的要求。“影子银行”们擅长高杠杆操作,因此自有资本金通常较低;一旦出现流动性紧缩,“去杠杆化”的过程就会将“影子银行”们拖下深渊,而提高最低资本要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杠杆率。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影子银行”的业务规模来确定其是否具有系统重要性,对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投行、对冲基金、其他私人资产池,均应明确相应的资本金和流动性要求,并且建立严格的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检查制度。这种要求与传统商业银行的标准应该有所差异,因为风险与收益成正比是金融行业的合理原则,如果法律规定“影子银行”满足与传统商业银行相当的资本金和流动性要求,意味着投资于银行与非银行机构风险相当,却要求非银行机构提供更高的投资回报,这反而会鼓励投资者的道德风险。
其次,明确“影子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正是因为缺乏对“影子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使得其风险的出现显得猝不及防。监管机构没有掌握足够的信息,就无法了解和控制“影子银行”的个体风险。这里的信息披露对象是指监管机构,披露内容则应当涵盖所有与机构本身、产品本身和交易方式相关的信息。机构信息的披露由机构注册地主要负责管理,经由特定的渠道即时或定期进行公布;产品和交易方式的披露由初次发售产品所在地负责管理,监管机构有义务为“影子银行”提交的产品和交易信息保密。评级机构秉持独立、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产品和交易方式进行评估,监管机构保持对评级机构的监督和评价。
(二)加强外部合作,降低系统性风险
首先,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机构的全球合作。“影子银行”之所以具有金融系统重要性,正是因为其业务范围的全球化。资本为追逐利润而生,在追求高利润回报的“影子银行”眼里,只有利润多少,没有国界之分。美国的次贷危机能够迅速传导至全球金融体系并蔓延至实体经济领域,与“影子银行”的全球性存在密不可分。谋求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全球合作,重点在于建立一套各国政府都能够接受的监管标准,并可发布具体的监管制度设计指引供各国参考。为了降低各国国情差异和利益冲突导致的协调难度,指引只供各国政府参考,不应附加强制性要求。监管标准的核心在于各国有义务向特定的国际性金融机构定期提供相关信息,而此国际性金融机构的职责在于对各国信息进行分析,向各国反馈汇总和分析的情况,提示风险,提出建议。为了达成上述目标,也可以通过签订国际合作协议的方式进行,保证各国提供和交换信息的权利义务受到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