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比新旧法律对法官证据调查权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也处于从职权主义诉讼向当事人主义诉讼转变的过程中,目前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诉讼模式仍属于界于二者之间的混合式诉讼,这体现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程序对等、程序参与、程序中立等程序正义原则的吸收和接纳。但是,从现有法律关于法官证据调查权的规定来看,与日、俄等国的混合式诉讼相比,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义色彩仍然十分浓厚。这一点集中体现于法官行使庭外调查权缺乏控辩双方的有效参与与监督。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控辩双方在法官进行庭外调查时有在场权,实践中法官在庭外调查证据往往都没有控辩双方参加[8],而且法官在庭外调查核实所得的证据往往都直接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不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辩论。这一点相距日、俄等采混合式诉讼的国家相差甚远,体现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程序参与、程序中立原则予以认可的同时又进行限制的矛盾性。笔者认为,在法官的证据调查权问题上,虽然我国目前无法彻底贯彻程序正义原则的要求而予以根本否定,但至少应当加强控辩双方当事人的参与性,尽量保证法官调查证据的活动符合程序中立原则的要求。因此,笔者主张从立法的角度对之加以完善,明确赋予控辩双方在法官进行庭外调查时有在场的权利,法院应当通知控辩双方到场,法官在庭外调查和核实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作者简介】
史立梅,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
【注释】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49.
古代弹劾式诉讼在案件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不是通过分配证明责任来解决案件,而是通过神明裁判获取神意。因此,神明裁判与证明责任的分配在疑案的处理上具有同样的功能,只不过前者依靠神意,而后者依靠人为制定的规则。
宋世杰.证据学新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13-116.
宋世杰.证据学新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16.
宋英辉译.日本
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17.
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82.
虽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54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但是由于该规定侧重从法院职权的角度赋予合议庭在是否通知控辩双方到场问题上的裁量权,而非从控辩双方权利的角度要求合议庭必须通知控辩双方到场,因此,合议庭不通知控辩双方到场并不属于程序违法,导致实践中合议庭行使庭外调查权时很少通知控辩双方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