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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法官的证据调查权

  

  在采职权主义诉讼的国家,法官的证据调查权既包括庭内调查也包括庭外调查,而庭外调查不仅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休庭进行,也可以在审前庭审准备阶段进行。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10条规定:“审判长享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凭自己的荣誉和良心,采取自己认为有助于查明真相的任何措施”,第283条规定:“审判长如果认为预审尚不完整,或者在预审之后发现新的情况,可以命令进行他认为需要的任何侦查行为。”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2项规定:“为了调查事实真相,法院应当依职权将证据调查延伸到所有的对于裁判具有意义的事实、证据上”,第173条第3项规定:“为了作裁判准备,法院可以命令调查并嘱托1名受托或者受命法官进行调查”。


  

  在从职权主义诉讼转向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国家,如日本、俄罗斯等国,在转型的过程中保留了一定的职权主义因素,即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法官的证据调查权,但为避免法官在审前形成预断,均否定法官的审前证据调查权。根据现行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官也拥有庭内调查权和庭外调查权,在法庭上,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证据,但一般应在当事人请求的证据调查完毕之后进行,只有询问证人的时候,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1、2款的规定,先由审判长或陪席法官询问,再由请求调查的当事人询问,最后由对方当事人询问。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因控辩双方对交叉询问不熟悉可能发生的混乱[6]。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99147条的规定,日本的法官享有广泛的庭外调查权,调查方式包括扣押及搜查、勘验、询问证人、鉴定等等。根据2001年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官也有庭内调查权和庭外调查权,根据该法第275278条规定,法官在控辩双方询问受审人、证人之后,可以对受审人和证人提问;根据该法第283284287288290条的规定,法官可以根据控辩双方申请或依职权决定进行司法鉴定、对物证的勘验、地点和房舍的勘验、侦查试验、检验。虽然日本和俄罗斯都保留了法官的庭外调查权,但与法、德的职权主义诉讼不同,日本和俄罗斯的法律都规定法官在庭外调查证据的时候不能单方秘密进行,诉讼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场。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13142170条的规定,法官在庭外进行搜查、扣押、勘验、鉴定等活动时,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可以在场。第159条规定,法官在庭外询问证人时,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没有在场的,法院应当向没有在场的人提供了解证人供述内容的机会,对于对被告人显著不利的且难以预料的证人供述,辩护方可以要求在此询问必要的事项。根据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287288290条的规定,地点和房舍的勘查、侦查试验、人身检验由法庭在控辩双方参加下进行,控辩双方有权向鉴定人、专家或医生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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