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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制度的改革完善

证明责任制度的改革完善


龙宗智


【摘要】本文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为着眼点,针对我国现行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特点和问题指出我国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中承担证明责任。在检察官承担证明责任的前提下法官所承担的证据上的责任具有补充性、核实性以及加强性的特点。同时,还注意到,法官完全被动,只判定而不主动调查的制度安排不符合追求实体真实这一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与精神。而过分地赋予法官查证责任则将损害审判的中立、独立,损害司法公正,也不符合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关键词】证明责任;司法改革;刑事诉讼法
【全文】
  

  证明责任是一个可以做出多种解释的概念。按一般理解,证明责任是指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根据这个定义,证明责任的实质是不利后果的承受,即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未能有效履行其证明责任则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最古老也是最基本的证明责任分配法则,确认提出控诉主张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然而,在诉讼的实际运行中,虽然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这一法理会一般地发挥责任分配的作用并影响诉讼结果,但这一基本的分配原则并不能解决一切证明责任问题,如果缺乏明确而比较精细的证明责任规范,在某些情况下,我们甚至不能推动诉讼程序合理而有效地进行。因此,我们必须划定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的边界,这样做即可以防止控诉方推脱自己的责任,又承认国家控诉资源和控诉能力的有限,避免让控方无限制地承担证明责任;同时,我们需要确定辩护方在某些具体的情况下承担证明责任,否则某些案件实际上无法证明。在证明责任制度中,似乎法官可以相对超脱,然而,只要在刑事司法中还徘徊着“司法能动主义”的影子,法官不是完全被动地听审和裁判,那么,法官运用职权查明事实的过程,也就暗含着某种证据上的责任,这种责任,应当是国家职权行为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文拟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着眼点,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制度及其完善问题发表几点意见。


  

  一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特点与问题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有以下三个主要的特点和问题:


  

  (一)无明示性专门条款,而只有一般法理指导与某些散在规定约束。刑事证明制度中,最为重要的是三项法理,其一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要求提出控诉主张者举证;其二是刑事案件的控方对控诉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这一要求已经成为通行的原则;其三是“无罪推定”原则。由于这三项法理的强有力支持,控方承担刑事案件证明责任已经成为公理性要求,甚至法律不作专门规定人们也能认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行过程中,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这一基本法理已经获得一般的确认,然而法律并未确立证明责任承担的一般规范,亦即缺乏关于证明责任基本分配原则的明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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