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之完善

  

  三 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


  

  如前所述,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法院直接确认和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审判权,因此将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权利交由行政机关即民政部门行使,由婚姻登记机关在履行婚姻登记职责过程中对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加以确认并宣告。目前,虽然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但对无效婚姻是否必须经过法院做出宣告其无效之判决却未明确规定。从婚姻法11条的规定看,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都具有确认和宣告无效婚姻的职权。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有法院才是确认和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另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和宣告婚姻无效,既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处理,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5]笔者认为,只能由人民法院作为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其一,我国婚姻登记机关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各级民政部门,其登记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婚姻登记只是标志着婚姻的成立,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缔结婚姻的行为在登记环节的监督管理,因此登记机关只负责婚姻的形式审查,对业已成立的婚姻关系是否符合法定结婚要件,是否应该确认为无效,不能进行实体性判断。这在2003年8月国务院颁发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该条例第9条第二款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由此可见,即使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也只能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即注销该婚姻登记,但不能对婚姻效力加以认定,也无权宣告有无婚姻效力。其二,婚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效力的判断是司法机关的职权,并非行政机关的权限。其三,宣告婚姻无效,不仅仅限于违法婚姻关系的解除,还关系到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的人身、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子女抚养及其合法权益的保障等等方面,这些都超出了婚姻登记机关的职权范围。因此,应由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对无效婚姻进行实质性判断和处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就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的相关问题做了规定,[6]但婚姻法和相关法律应对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权限做出明确规定,以体现法律的协调性和适用法律的统一性。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