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具体来说,我们认为“乱收费”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地方财政拔款严重不足,是导致乱收费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有的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时,往往把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财政拔款,变相给政法部门下达创收指标。(2)诉讼费用征收的多少与法院各部门以及职工的奖金福利直接挂勾,是法院乱收费的直接动因。由于诉讼费征收的多少与部门职工的利益紧密相关,大大刺激了法院的乱收费行为,所以在中国出现法官上门揽案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3)诉讼费用管理机制不健全,为法院乱收费提供了制度空缺。由于一些地方实行“一条线”管理,法院只是将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数字报财政,坐收坐支,个别部门甚至把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看成是部门自己的收入,认为谁收的钱就该由谁花,不愿接受法纪约束和财政监督,致使整个诉讼费用及罚没收入的管理呈现混乱和极不规范的状态。(4)诉讼收费规则本身的不科学和欠规范也为法院的乱收费打开了方便之门。如根据《收费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不仅包括案件受理费;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费用,而且根据该办法第4条的规定,还包括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这显然为法院乱收费打开了方便之门。加之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单就诉讼费用提起上诉,致使法院的乱收费行为失去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在我国,除了最高法院之外,地方各级法院的经费并不由中央统一筹集的资金来开支,而取决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安排,因此,在不同的地区,尤其是内地和沿海,法院的装备办工条件,以及审判人员的待遇相差十分悬殊,因此在竞相攀比过程中,乱收费也就在所难免,此外,地方政府为了减轻财政压力,对法院的乱收费也往往采取默许的态度,有的甚至公开下达创收指标,致使乱收费现象愈演愈烈。这种现象日益引起了理论界乃至党和国家领导层的高度关注。1996年收支两条线管理措施的相继出台,可以说是对法院乱收费问题的强烈反应。当然,我们认为目前防止法院乱收费最理想的办法是仿效西方国家的做法,即国家统一预算、统一管理各级各地法院审判成本资源的获取和分配。但是,对于这样一个如此明摆着的道理,为什么国家总下不了决心把权限收上来呢?按照王亚新先生的观点,国家不得不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审判本身在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或功能,对于国家来说是否已达到了必须将支撑其运转的资源获取和分配置于自身统一支配之下这样的重要程度。从这个角度来说,司法预算“地方化”依然继续存在的情况或许可以用审判的作用或功能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达到足以促使国家改变现行制度安排的重要程度来加以说明。任何一种体制和制度的变革都是需要成本的。相对于不改变现行制度安排而产生的成本而言,信息成本、组织成本和技术成本都等于制度安排的变动本身所产生的成本。如果制度安排的改变,不能使得到的收益大于这些成本的总和,则改变现行制度的尝试或者会遭致失败,或者会变形走样。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尽管种种迹象表明,有理由期待中央决策部门可能在不太久的将来会作出决定来统一地控制和管理审判资源的获取和分配,但对这种决定的内容及其实施过程仍然需要在密切地观察或注视的基础上加以进一步的分析。[2]在面对当前司法腐败和法院乱收费现象日趋严重,社会公众对此强烈不满的情况下,中共中央办公厅,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诉讼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措施无疑也就只是一种权宜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