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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不过,需指出的是,我们对于律师费转付制度必须加以科学规制。法官在判决之时就可参照法定收费标准的规定,并根据败诉方上交的律师收费凭证,来审查收费是否真实、合理或合法。如果超出法定收费的范围、超出允许在法定收费范围上有浮动比例限制的或明显不合理,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裁减。律师乱收费、漫天要价的行为,也要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对于按诉讼标的额付费的案件,我们还可以借鉴德国实行的一种“诉额确定制度”,即只要原告预先证明了没有经济实力承担相对方的诉讼费用,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将诉额设定在比实际争议标的额低得多的水平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胜诉,就由败诉的相对方承担以实际争议额为基础计算的诉讼费和律师报酬。但如果原告败诉,原告就只根据降低了的诉额依比例承担对方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可见,这一制度无疑降低了公民起诉的风险,减轻了其负担,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接近法院,同时,为个人用诉讼的方式对抗侵害方提供了切合实际的平台。此外,在很多案件中,败诉方并非是完全的过错方,胜诉方也会有过错,即混合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份额,来让双方分担律师费用。因为不管采取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还是公平归责原则,法官对一个案件总会对损失总额作出认定,并在此基础上划分双方承担的责任份额。这样可把律师费用的分担同过错责任分担联系起来,从而实现真正的公平。


  

  (四)健全律师收费争议处理机制


  

  当事人与律师之间难免会因为收费问题产生纠纷,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律师收费争议处理机制对健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是不可或缺的。


  

  1、发挥律师协会的争议处理功能。律师收费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评定需由一个熟悉律师业务的律师协会来担负。因此,建议地方律师协会中应成立律师收费争议处理委员会,由执业律师、律师协会工作人员、专家、社会人士共同负责律师收费争议的调查、评估和处理,同时律师以外的人士的参与能使处理结果更具公信力。此外,还可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立律师惩戒委员会负责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惩戒。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如果因为律师费用产生了争议,可申请律师收费争议处理委员会处理。律师收费争议处理委员会可以先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一旦评定认为律师收费公正合理并无不当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若发现律师收费过高或乱收费可责成律师(律师事务所)予以改正,也可提请律师惩戒委员会对相关律师(律师事务所)予以惩戒[7]。同时,应当规定律师收费争议处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对双方均有拘束力,不服处理决定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者,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在法院内建立“讼费评定”制度。我国可借鉴英美法的规定建立“讼费评定”制度。如在英国,关于应令败诉人负担的报酬额不同于由委托人和专门律师之间所决定的报酬额,而必须由法院的诉讼费用审定官决定。可见,建立这项制度有利于解决由于实行律师收费转付制度所产生的律师费用的纠纷。立足于国情,建议将“讼费评定”设立为简易程序,“讼费评定”工作由专门的审判人员负责。如前所述,审判人员可参照新制定的法定律师收费标准,并结合公平合理原则,对律师收费进行评定。此外,除以上途径外,还可鼓励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费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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