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对外进一步开放,中国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和国际接轨,计时收费应当是未来发展的方向。要在全国推行计时收费,新的法定收费标准要确定一定幅度的上下限度。在法定标准限度内,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资历、专业特长、业务能力、执业经验来分别确定律师的收费标准,送到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备案。律师事务所要对每个律师的计时收费数额进行公示,如果律师私自调价,就属于违规,要受到处罚。律师如果实行计时收费,在接受委托之时,应先给委托人预算出总体时间,经委托人认可后再进行工作。律师在委托事务完成后,要出具工作清单、工作时间明细表。如果超出事先的预计,当事人可以质疑,律师必须给出合理理由。当事人也可以到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投诉。此外,还需要完善律师诚信机制。律师的个人信息,,尤其是诚信档案资料,应通过各律师协会的网站公布于众,供公众查询。
4、完善计件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是按照委托事项的性质,结合所涉标的额的大小,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律师费。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服务通常适用于此种方式。如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当然,诉讼案件也可按件收费,刑事案件一般分阶段收取。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不宜规定固定的计件收费标准,在一定范围内允许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对于计件费用的收取,通常在委托律师时一次性收取,但如果完成委托事项需时较长,律师费数额较大,也可按法律服务的进度分期收取。
5、完善按诉讼标的额收费方式
对于一些财产案件来说,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费用计算比较简便,具有预测性。在日本,律师可按标的额收取2%~15%的手续费后,还可收取同样比例的成功报酬,并可根据案件难易、工作需要的时间和人力在30%范围内增加或减少。相比之下,我国规定的标的额浮动范围比较窄,且比例也不高,最高比例为3%,最低为0.5%。在制定新的收费标准时,我们应该结合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结合小时收费等其他收费标准,在对标的额的大小作比较细致分段划分的基础上,酌情确定各段的收费比例,且对比例浮动的范围进行科学、合理地确定。
6、完善风险代理制度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规定了风险代理制度。风险代理制度(即胜诉酬金制)是将律师的服务结果与其收费挂钩,风险在于必须胜诉才能收费,如果败诉,律师则不能收取费用,这是“无效益无收费”的体现。从各国发展趋势来看,采取这种收费方式的国家处于一种上升趋势。这种收费方式,将律师的利益与当事人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从最大限度促进了律师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诉讼结果。对于当事人而言,无疑减轻了经济负担,也能够有效避免在其他预收费方式下律师收费后不尽力服务的问题。对于那些虽有正当权利,但无财力雇请律师的人来说,是帮助其进入法院,接近正义,实现裁判请求权的有效途径。如集体诉讼、追讨债务等案件。中产阶级群体的人,凭借风险代理制度,可以不必考虑自己的经济地位,来选择自己心目中理想的律师代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