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确立律师与当事人协商收费的机制
协商收费是由律师与委托人达成书面协议,自行协商确定律师费收取的标准和方式。当事人一般都会考虑律师的资历、能力,律师与当事人业务关系性质和法律服务所需的时间、工作量,以及案件的实际结果等因素,来确定一个自己接受、认可的收费方式和费用。为减少纠纷,协商收费一般要用书面形式,在委托合同中要写明收费条款或单独订立收费协议。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当事人与律师所定的协商收费,应当有效,当事人双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不能以法定标准的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无论对收费的标准、收费的方式,还是交费的方式、争议的解决等问题,都可用协商的形式。如双方可以商定按小时收费,或按标的额收费,或收取胜诉酬金等方式,甚至是几种方式的综合。对于按时收费,如何计算时间的问题,双方也可针对一些具体的委托事项进行协商。从某种意义上说,协商收费具有广泛的包容性。这种灵活性的特点,使双方当事人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使律师收费趋于合理、易于被双方接受。
当然,协商收费并不是随意的,无规制的。在国外,很多国家虽然也倡导协商收费,但不是完全地放开,在律师业务的个别项目也有很具体、很“死”的规定。可见,在协商收费之外,还需一个法定收费标准作为指导,避免协商收费过于离谱。法定标准可使一般公民对律师收费水平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为双方的协商提供了一个基本参照,防止律师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欺诈,有利于协议的达成;同时,若发生了争议,有关部门也可参照法定标准的规定,来判定协商收费是否公正、合理。
3、完善律师服务计时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使律师服务所获得的报酬根据服务时间的长短计算,而与涉案金额没有直接关系。这种方式一方面使律师的劳动得到了尊重,另一方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保护,不会因为标的金额巨大而付出巨额律师费,因而被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采用。
在国外,推行计时收费,律师执业机构有严格的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程序。律师按小时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都必须有完整、准确的记录。若当事人持有异议,可以随意查看记录,一旦律师作假,将被投诉,受到严厉的处罚;另外,在西方,每类律师事务所都形成了各自公认的市场均价,若本来可以用1小时完成的工作,律师耗费2个小时才能完成,这只能证明他的业务不够娴熟,不仅收费标准要降低,个人执业评价也会不高。可见,计时收费已经成为衡量律师工作效率、能力的一种有效的方法。
目前在我国,很多省份都实行了计时收费的方式。如广东规定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并根据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可以上下浮动20%,一般以6分钟作为收费的计时单位;深圳律师计时收费规定了下限,每小时收费不得少于500元;而上海则规定了上限,每小时不得高于3000元。在现阶段,计时收费方式在我国还没有普遍采用或被接受,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我国的国民收入偏低,决定了中国律师收费暂时无法与国际接轨;其次,目前诚信机制不完善,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行业评估监督机制,有些律师受利益驱动,私自收费、乱收费,导致当事人对律师行业的自律性产生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