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我国现有的律师收费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律师职业的健康发展,尤其难与国际接轨。因此,有必要全方位地对我国的律师收费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一)律师收费制度改革应确立的指导理念
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卡佩莱蒂教授说:“新型的正义以对有效性的探索为标志———有效的起诉权和应诉权,有效接近法院之权利,当事人双方实质性平等,……正在一种扩大的尝试将这种新的正义引入所有人可及的范围。[4]”这种“有效性的探索”就是对当事人裁判请求权的关注。如果公民的裁判请求权不能得到周全、充分的保障,则其本应享有的程序权利以及实体权利将有名无实,公民作为法的主体地位也不能得到保障。并且,在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上,当事人是处于弱者地位。因此,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必须反映当事人的实质需求,把保护当事人利益放在首位,应该将实现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接近正义,作为其指导理念。重新审视和构造我国的律师收费制度,将此指导理念作为律师收费制度设计与改革的重要出发点和归宿,并着力于制度规定向现实切实的转化。我国新出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这一点上就予以了充分的关注。
现在,我国的律师职业虽然被定义为一种中介服务,是一定意义上的商业服务,但与其他职业仍不一样,律师在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同时,也是司法过程的参与者、实践者。这就意味着其中应该有一种法律精神的弘扬,应该有以人为本、服务公民、实现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的司法理念。这应该是每个律师的职业追求。解决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在收费问题上的矛盾,关键在于如何寻求矛盾的双方能够共处的条件,找到利益关系上的最佳和谐点,实现双赢的效果。将此指导理念融合于律师收费制度之中,如何实现律师收费的合理化、律师收费的可预测性,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建立多元化的律师收费机制
当前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应体现出市场调节的成分、行业自治的色彩,要从国家硬性规制中解放出来,实现收费模式的转变,建立一个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收费模式,并以法定收费标准为参照,建立多元化的收费机制[5]。
1、确定一个合理的法定收费标准
要确定一个合理而可行的收费标准,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其中主要是了解各地律师的实际收费状况,同时综合考虑公民实际经济承受力和社会各界的要求等因素。在现阶段,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特别是东南沿海省份和西北内陆省份之间的差异,再加上法律服务产品的差异性以及案件本身的差异性,要制定一个适用于全国的统一标准,是很不实际的。有人提出的“分地区制定收费标准”的建议是很有道理的。为此,在确立律师收费原则的基础上,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将全国划分为几类地区,根据各类地区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收费标准。对每项收费设上下限,上限避免高收费,以及防止某些人利用职权、关系网索要当事人钱财,损害律师形象;下限防止律师低价揽案搞不正当竞争。同一案件可拉开档次,有一定的浮动范围,复杂疑难和影响重大案件的收费可高于一般案件的收费。各律师事务所则可根据其本身的现实状况,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原则,来制定相应的价格标准。采用如公告、公示栏、价目表、互联网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在此基础上接受市场选择、当事人的选择,以便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之间展开竞争。此外,基于律师协会对律师业务的熟悉性、调查研究的方便性,律师收费标准应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为主体,和司法行政、物价管理等部门共同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