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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二)2006年4月13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


  

  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对我国现行律师收费规则有所修改与完善,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1、明确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要求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等等。


  

  2、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办法》规定,对五类法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犯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对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3、确定律师收费方式。《办法》要求,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此外,对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同时,《办法》对风险收费在案件适用范围及收费比例等方面作了限制。


  

  4、完善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办法》规定,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5、加强对律师收费的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此规定立足于便民利民,对律师收费标准的计算予以明确化,对律师收费环节和程序进行规范、对律师收费价格与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等。这些措施对于“缓解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请律师打官司难,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完善律师收费制度,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直接关系到律师行业的社会形象,对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保障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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