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世界各国证据立法,几乎一致地规定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它们均十分重视直接言词审理原则,而摒弃书面审理原则。我国虽未直接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正如《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的那样:“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在我国的诉讼程序中,仍然强调对证人证言当庭进行交叉质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为它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有效途径。
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极低,证人的书面证言在庭审中广泛运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综合统计:2007年度,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10%;二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5%[24]。这种状况严重制约着我国庭审制度改革的力度和成效,对司法的正常运作有着非常深刻的负面影响。
为了从根本上扭转证人出庭率不高的状况,让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执行起来更为顺畅,从理论上和实践中分别打牢证人出庭作证的根基就显得尤为必要,探讨如何深入地构建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首先,必须确立证人之证据地位,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扫清障碍。欲解决证人不出庭、少出庭的棘手问题,前提必须是证人本身的证据地位被广泛承认和接纳,将证据地位上升到立法的高度予以确定。没有证人之证据地位的基础理论加以支撑,想要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合理构建,这就显得相当复杂了。再则,采取措施加大对证人保护的力度,也能够促进证人出庭率的提高。这一点是针对目前日益猖獗的证人恐吓行为而言的。在现今许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证人并非不愿意配合办案人员调查案情而拒绝出庭提供证言,相反在很多情形下是因为惧怕对其进行生理或心理上的打击、报复,而不敢出庭作证。特别是一些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证明作用的关键证人,他们往往也是遭受恐吓、打击的头号目标,在这种情况下,若不对其施以特殊的人身保护,试问这些证人会愿意冒着大风险去做一件于己无益的事情吗?所以,有关国家机关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保护证人的力度,只有在消除了证人的后顾之忧以后,证人才可能积极协助、配合查实案情,才可能出庭履行作证义务。由此可见,确立证人之证据地位,加强保护证人,对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落实证人出庭作证义务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作者简介】
熊志海,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晶,单位为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
【注释】《现代汉语辞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73页。
何家弘主编:《外国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0页;陈朴生著:《刑事证据法》,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123页;Thomas J.Gardner,Criminal Evidence Principles and Cases,West Publishing Company,2002,P.42.
沈达明编著:《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18页。
陈光中主编:《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3页。
参见何家弘:“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齐剑侯主编:《刑事证据基本原理》,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0页。
陈朴生著:《刑事证据法》,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69页-第71页。
熊志海著:《刑事证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同注9
同注9,第33页。
同注9,第97页。
王进喜著:《刑事证人证言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同注9,第162页。
何家弘主编:《证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王进喜著:《刑事证人证言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王进喜著:《刑事证人证言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熊志海著:《刑事证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页。
何家弘主编:《证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熊志海著:《刑事证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1页。
王进喜著:《刑事证人证言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1页。
何家弘主编:《证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176页。
此处系借鉴美国证人保护的主要措施。
“全国政协在青海专题调研证人出庭率低症结何在?”载“中国政协新闻网”http:// cppcc.people.com.cn/GB/34962/35023/6049291.html/200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