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

  

  申请再审难的主要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启动再审程序难,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相对于对一审裁判不服的上诉而言,申请再审相对较难是正常的,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不服的上诉是不需要具备法定的上诉理由的,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上诉条件,都会启动第二审程序。而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稳定性,申请再审必须具备法定的事由,否则就不能申请再审,即使申请再审也不会启动再审程序。问题是,在当事人的申请具备法定事由时,应该再审的案件还是不能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往往获得一纸驳回通知,真正能够引发再审程序发生的案件非常有限,再审率比较低,而其中真正能得到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又是微乎其微。200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为227002件,决定再审的为48214件,约占20%,改判的为15568件,约占7%。法院的再审率低表明,相当一部分案件没有得到再审,而没有得到再审的案件并不表明其审判都是公正的。当事人重复申请再审、涉诉信访比较严重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当事人对案件没有得到再审或者没有得到改判的不满,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还存在一定数量的案件没有得到公正的审判。二是应当及时再审的未能及时再审。在民事诉讼实务中,对再审申请的复查时间比较长且没有限制。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以后,法院首先要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复查,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合法、是否具备法定再审理由,再决定是否再审。在复查过程中,复查法院要查看案卷材料,为了审查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还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甚至还要进行证据的调查收集,包括鉴定等。这一复查的过程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尽管有的地方法院对再审复查时间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复查法官往往不遵守这些限制性的内部规定,随意拖延时间。有的时候因为承办复查案件任务的法官工作繁忙,申请再审的案件分派到其手上以后,一放就是几个月,不予问津,再审申请案成了“抽屉案”。另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即使法院裁定再审,进入再审程序以后,尽管法律对再审案件的审限是有规定的,但有的法院还是不执行审限的规定,不能按时审结,甚至长期拖着不审。


  

  当事人的申请再审难现象的存在,表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当事人渴望再审的迫切愿望同法院强调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的做法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的尊重和保障还不够。


  

  为什么会存在申请再审难的现象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内在原因,实际上也是涉诉信访多的背后真正原因。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