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今之计,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不应当是在强调法官职权的基础上呼唤协作主义的诉讼模式,而应当一方面弱化法院的不应有的职权,另一方面充实促使当事人合理行使程序自主权的诉讼机制,保障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当事人程序主体权利的实现,既是确定此一方面法院职权的弱化与另一方面法院职权强化的分水岭,也是充实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目标。
【作者简介】
赵信会,山东经济学院教授。
【注释】鲁道夫.瓦塞尔曼.从辩论主义到合作主义.米夏埃尔.施蒂尔纳.德国民事诉讼法文萃.赵秀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2005.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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