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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国司法改革经验之借鉴

  

  司法更多的是一种实践的事业,对司法客观规律的探索有时又不得不让位于司法实践者。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的司法活动,在其中摸爬滚打的司法操作者本人对司法改革才最有话语权。[16]体现在工作机制上,非正式制度甚至较正式制度更举足轻重。[17]我国人民监督员和人民陪审员、“法律服务的市场化”以及“当事人选择自由”在司法领域的落实,使得在多方参与的司法活动中能动的法官往往也并不是一锤定音者和社会规范铸成者。法治秩序的正当性不再来自某个先验的范畴(如自然法)或者某个外在的力量(如国家强制力),而是来自我你他之间的相互主观性的议论、交涉、妥协、共识以及保障这一系列沟通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公正程序。司法供给面的扩大使得司法的利用更为便捷。司法不应该再是“官僚的司法”,而应该是“市民的司法”。[18]


【作者简介】
齐树洁,厦门大学教授。
【注释】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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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理论模式包括主体简化模式和方式简化模式两种。前者包括独任审判、自诉、缺席审判等,后者是主要的简易程序模式,其主要部分——纵向模式包括:认罪处刑程序、辩诉交易程序、处刑命令程序。马贵翔:《刑事简易程序概念的展开》,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内容提要。
参见宋英辉等:《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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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齐树洁主编:《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99-503页。
参见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9-3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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