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民主化与专业化并进
司法的民主化改革是世界各国的一个共通的特点。例如,在日本,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于2004年5月正式通过了《裁判员参加刑事裁判的法律》;之后,又于2007年7月通过了《裁判员参加刑事裁判的规则》。根据日本司法改革的进程,上述立法确立的裁判员制度将于2009年5月正式生效并付诸实践。日本裁判员制度是一种颇具特色的国民参与司法的制度。在裁判员选任方面,它吸收了英美等国陪审团制度的经验;在裁判员职权方面,它借鉴了德、法等国参审制度的做法。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是国民参与司法的又一重要制度,由公民审查检察官的不起诉处分决定是否妥当,以便对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进行监督和限制。为了提高监督实效,修改后的《检察审查会法》则规定:检察审查会作出起诉决定后检察官仍不起诉的,检察审查会可以再次决定起诉,并由裁判所指定的律师代替检察官提起公诉。此外,韩国国民参与刑事裁判制度也富有特色。为了提高司法的民主性和正当性,韩国于2007年6月1日制定颁布并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关国民参与刑事诉讼的法律》(法律第8495号)在刑事诉讼中正式引入陪审团审判制度。在俄罗斯,广大民众把陪审制的重建看作是刑诉制度改革乃至全部司法改革的“核心”和“中心环节”。[7]“立法者力图通过由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团取代职业法官来裁断公民是否有罪,以确保法庭审判不再仅仅沦为对侦查结果的草率审查,而成为完全意义上控辩两造的理性对抗的新格局。[8]
专业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在民事司法中,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纠纷解决发展过程也是纠纷解决的专业化程度提高的过程。公力救济的权威源于其专业而不仅仅是强制。在刑事司法中,近代以来,世界各国开始出现专门负责犯罪侦查/刑事公诉/刑事审判的刑事司法官员,以及专门负责刑事辩护的律师等,这也是刑事司法职能的独立化,刑事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刑事司法工作的正规化;而且,随着刑事司法工作越来越专业化,刑事司法人员在不同层面上出现专业化分工。一方面,专业化是推广法治原则的要求,要求司法行为“中规中矩”;另一方面,专业化也是回应纠纷新类型和犯罪智能化、技术性的要求,要求司法技能“与时俱进”。
三、限制权力与保障权利结合
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以权利为本位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根据现代法治的精神,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权利应该优于或高于权力;而权力应该是权利的后盾和保障。而且,在社会生活中,权力很容易膨胀和滥用,并成为权利的侵害者,因此,为了保障权利,必须制约权力。法治的基本目标是要以法的精神为基础,建立一种稳定且良性运转的社会秩序。法治的基本内涵包括两个重心和一个基本点。[9]所谓“两个重心”,包括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所谓“一个基本点”,就是治官限权,即“为官者不得违法”。这首先“有良法可依”,还要坚持“依法办案”的原则。“依法办案”之要旨就在于依照法定的程序办案。各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总体上体现出从传统的注重打击犯罪到现代的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目标转向。例如,《俄罗斯刑事诉讼法》最主要的特点是在司法价值取向上由同犯罪作斗争转向保护公民的自由与权利,扩大了追诉对象和辩护人的权利。改革后的刑事辩护制度实现了根本性的转变,辩护人的地位也获得了大大的提高。其一,扩大辩护人参与诉讼的范围:辩护人不仅可以在公民被提起诉讼之时起,就可以获得辩护人的帮助,而且对于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免除其法律帮助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其二,增加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介入诉讼后的会见权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辩护人有权在提起控诉时在场,参加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等调查活动;同时,辩护人有权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的案件的材料和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