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国司法改革经验之借鉴
齐树洁
【摘要】基于法律移植的必然存在、司法制度创造性转换的内在需求、司法发展规律的趋同之势,应当在“知己知彼”的前提下借鉴外国司法改革的经验。概言之,外国司法改革主要体现出的公正与效率兼顾、司法民主化与专业化并进、限制权力与保障权利结合、诉讼主体合作与程序多元互补等特点和趋势对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规律;经验借鉴
【全文】
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历史背景下形成和运作的。随着诉讼制度在清末民初被引进移植,与之相伴随的西方诉讼文化也在国内得到传播。在区域文化的封闭体系对外来文化产生排斥的“文化冲突”[1]过程中,传统文化需要迎接挑战、扬弃自身,实现创造性转换。我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建设和改革绝不是一个简单的移植或模仿过程,我们既不能简单地把某一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直接照搬到我国社会,也不应因为国情的特殊而拒绝接受人类先进的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及理念。“法律移植是法律进步、发展的永恒主题,只要国家存在一天,各国之间的法律,总会呈现出先进和保守、发达和落后的局面,法律的移植也将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2]中国诉讼制度改革在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如注重法院调解、强调社会和谐等)的同时,也应当借鉴西方诉讼制度赖以存在的一些根本性东西(如程序公正的理念和制度)。各国司法制度在回应社会需要、独立的价值追求和自身的发展规律等方面已有趋同之势。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的司法改革是一个借鉴的过程,但重要的是必须立足本国国情,“知己知彼”,取人之长,为我所用。
一、公正与效率兼顾
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动追求的两个基本目标,与此相关的论述可谓汗牛充栋。这种说法可能会有只顾“两点”,不及其余(如自由、秩序、安全等)的质疑。不过,这二者的“辩证统一”也正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诉讼价值的多元协调。兼顾公正与效率必然要在法官权力和当事人权利之间作出适当划分,既有正当程序所要求的对抗与制衡,也有特定情形下的让步与合作,从而交错变化为多元化的程序。此外,还必须注意的是,简易程序追求效率价值的同时仍然必须坚持公正的底线。
在刑事司法领域,世界各国解决诉讼迟延问题的举措是简化诉讼程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规定举证期限和审判期限。首先是简易程序的采用。[3]如美国的辩诉交易,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实行的处刑命令,各国刑事程序中的简易裁判程序。其次是减少诉讼环节,如英美等国的罪状认否程序,常常导致法官直接定罪和处刑,从而简略了组织陪审团进行听证和辩论程序。最后是对特殊程序的采用,如交通案件速决程序、少年案件程序。[4]当然这些都是在坚持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的。在民事司法领域,作为诉讼超级大国的美国主要面临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和诉讼费用高昂。[5]1990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民事司法改革法》对法院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1998年10月通过了世界第一部专门的ADR立法《替代性纠纷解决法》,规定联邦地区法院应当允许在所有案件中使用ADR。在美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审前会议、公共政策性案件等使美国的法官已从超然裁判者,转变为类似于行政人员的“案件管理者”。[6]而在德国,目前民事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以有限的资源投入在较合理的时间内处理好不断增加的诉讼案件。德国《民事诉讼法》自1877年颁行以来,已经进行了近百次修改。晚近几次大的修改,其核心内容主要是简化程序,加快诉讼的进程,加大审理的集中程度。例如,1976年12月3日的《简化与加快诉讼程序的法律》、1990年12月17日的《简化司法程序法》以及最近一次(2001年)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英国,20世纪90年代的民事诉讼改革以“接近正义”为目标,在负责这项改革的沃尔夫勋爵发表的《接近正义》中期报告(1995)和最终报告(1996)的基础上,英国于1998年公布了新《民事诉讼规则》,并于1999年4月26日正式施行。截至2008年6月30日,该规则共进行了46次修改。针对程序复杂、耗费较大、诉讼拖延等方面弊端,沃尔夫勋爵提出的司法改革原则以及新的分配正义诉讼哲学主张,都体现在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