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评析(下)

  

  (二)使各方利益充分博弈


  

  我们不能不正视的是,《民事诉讼法》的运行牵涉到各方利益主体,不仅包括人民法院,而且包括当事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律师、证人和鉴定人等。其中当事人、证人等是包含在广大民众当中的,因为任一民众都不排除有成为当事人、证人等的可能。这些利益主体在总的利益上应当是一致的,即都希望民事诉讼能在《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下高质量地顺利地解决民事纠纷;但就各自的利益而言,又是不一样的,如人民法院会希望自己的审判指挥权更大一些,民众(潜在的当事人)会希望能制约人民法院滥用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会希望能全程监督诉讼过程,包括在执行过程中也能进行监督,等等。既然都有各自的切身利益存在,各利益主体自然都希望自己的利益能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体现,因而让各方利益主体在《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充分博弈是最为合适的。


  

  在《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使各方利益主体充分博弈至少会产生以下效果:


  

  1.可以最大限度减少修法过程中的遗憾。如果各利益主体有机会充分参与修法,则各利益主体会尽可能多地从不同视角提出其各自的主张和论证及应当考虑的情况,其他主体或赞同或反对也必然会有其各自的理由,这样各种可能的主张和情况都会最大程度考虑到,因而无论这些主张和情况在修改后的法律中是出现还是不出现都会有其出现或不出现的理由,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修法过程中的遗憾,防止某些主张和情况在修法过程中因没有被提及而未加考虑以致留下遗憾。


  

  2.可以最大程度保证各利益主体守法。如果各利益主体有机会充分参与修法,则表明修改后的法律是在各利益主体充分参与下形成的,各利益主体对自己亲身参与修改后的法律往往会觉得有“亲切感”,感到有“亲和力”,自然也就觉得有遵守之必要。因此,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使各方利益主体充分博弈可以最大程度保证各利益主体守法。


  

  (三)要立足国情放眼世界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定要在科学理念的指导下进行制度创新,否则就不会有大的进步。至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到底要坚持什么样的理念?要进行哪些制度创新?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提出了不少好的看法,我们也曾经有过一些论述,如认为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要加大当事人诉权保护的力度、要有程序本位的意识[8];应当更加注重当事人的主体性、应当更加注重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应当更加注重证据制度的科学性、应当更加注重判决的终局性[9];等等。现在我们仍然坚持原来的这些观点,并且认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立足国情放眼世界,需着重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