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宜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如国旗案件。2002年,新疆乌鲁木齐市三位青年状告当地三家星级酒店悬挂国旗违法。被起诉的星级酒店在门前的三根旗杆上,从左至右以同等高度依次挂着店旗、国旗、其他国家(地区)的国旗(区旗)。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巧条规定: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国旗与其它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6]再如,前些年旅客葛锐为郑州火车站人厕收费而将车站告上法庭,引发了一起三角钱的官司。这一诉讼一波三折,原告花了近两年的时间,一审败诉,二审胜诉,但由于既判力的相对性,只在原被告之间发生效力,胜诉并不能阻止被告继续收费。
三、民事公诉与行政公诉的关系
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在制度设计上可以民事公诉与行政公诉并存,即在修改民事、行政诉讼法时,既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又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两种公诉并存时,如何协调和处理这两种公诉,即针对侵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究竟是提起民事公诉还是提起行政公诉,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民事公诉与行政公诉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二者都是针对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公益提起诉讼,目的都在于纠正违法行为或消除违法状态,这是两者的共同之处。民事公诉的被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的是民事违法行为,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原告胜诉时法院作出宣告合同无效、停止侵害等判决;行政公诉的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针对的是违法的行政行为,适用的是行政诉讼程序,原告胜诉法院作出撤销被诉的行政行为、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等判决,这是两者的区别之所在。[7]
从违法行为的角度看,有时候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单独存在,有时候这两种违法行为又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例如,税务机关未督促某公司依法纳税,对其偷税行为不予处罚,也不责令其补缴税款,便只是一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某有妇之夫又与她人登记结婚便只是一个民事违法行为。而当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海滨风光带建造一高楼,破坏了当地的环境,影响了市民的休闲和娱乐,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这一建筑又是经当地政府的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部门批准时又违反了当地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就出现了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结合。某造纸企业向周边的河流排放污水,当地环保机关发现后却不予制止和追究,同样是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结Z公口O针对单独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的不同,选择提起民事公诉或者行政公诉。而对于行政违法与民事违法共同造成社会公益受到损害,究竟提起什么样的公诉,则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