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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公诉的若干思考

  

  2.污染环境案件中的停止侵权诉讼。污染环境引起的诉讼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请求法院颁发禁令,命令被告不得继续实施一定的行为;另一种是请求被告对污染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检察机关宜提起前一类诉讼,后一类诉讼则由受到损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提出。损害赔偿属于侵权之诉,环境侵权中往往有多数的受害者,可以说与公共利益相关,但我国民事诉讼法针对类似的问题已经规定了人数确定和人数不确定两类代表人诉讼,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解决有众多受害人的环境侵权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这类诉讼有直接的受害人,受害人与环境侵权有直接利害关系,对因果关系、损害的范围、损害的数额会比检察机关更清楚,完全可以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对受害人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不敢或不愿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支持起诉原则”,支持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


  

  3.制止垄断行为的案件。公平、公正的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也是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的基础。垄断是从根本上消除竞争,不正当竞争是用扭曲竞争的方式来破坏竞争。这两种行为虽然都会对市场经济造成破坏,但相比之下,垄断行为更有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为它所针对的对象往往不止是特定的竞争对手,而是试图以垄断来阻止潜在的、未来的竞争对手进人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都有明确的对象,行为人是以不正当竞争来打击、排挤其竞争对手。所以,应当将制止垄断行为纳人民事公诉的范围。当然,因垄断行为请求损害赔偿的,仍然应由受到损害的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


  

  4.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我国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增设了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l)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中规定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在重婚的情形下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其他情形下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无效婚姻涉及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利益,也不仅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利益,而是同社会的公序良俗、同国家优生优育的生育政策、同下一代的身心健康有密切关系,因而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未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来代表社会公益提起诉讼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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