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民事公诉的若干思考

  

  角色的多元化虽然有可能引起冲突和紊乱,但只要安排妥当,冲突和紊乱也并非不可避免。角色的多元实际上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面性决定了同一社会主体有时需要扮演多重角色。以行政机关为例,尽管从性质上说它是法律的执行机关而不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但它既有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的行政立法权,又有对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争议进行裁决的行政复议权,还有将行政法律、法规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的行政执法权。具有多重角色的主体只要在特定的活动中始终如一地担当某一特定角色,角色的冲突就不会发生。例如,某些行政机关既有行政执法职能,又有行政复议职能,但只要它在行政复议中始终以复议机关的身份出现,就不至于造成角色的紊乱。就检察机关而言,虽然提起民事公诉使它具有了诉讼当事人的身份,虽然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会同诉讼监督者的身份发生冲突,但只要检察机关在其提起的诉讼中,始终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在诉讼中享有程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角色冲突就能够避免。


  

  二、民事公诉的范围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范围,是设计民事公诉制度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当前我国理论界讨论的相当多的一个问题。虽然大家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应限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抽象标准上已取得了共识,但是,一旦把这一标准运用于具体的案件范围,分歧就显现出来了。有的主张凡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无人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都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有的则主张只有在涉及重大的社会公益时检察机关才有必要提起民事公诉。


  

  笔者认为,在思考这一问题时,不仅要看民事公诉的必要性,而且要看民事公诉的现实可能性。民事公诉是一项新事物,检察机关对此经验还不足,在其它监督任务已经相当重的情况下,还抽不出更多的人员来开展这项工作。即使能抽出更多的人员,这些新转人民行监督部门的检察官也还有个学习、适应的过程。因此,对民事公诉,宜持积极慎重的态度,在开始之初范围不宜太大,以后可以随着经验的积累、人员的增多,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扩大。目前,宜将下列案件列人民事公诉的范围:


  

  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是通过合同这一合法形式完成的,由于交易双方存在着恶意串通,并且国有企业负责人和受让产权的私营企业主都是交易的受益人,因此他们肯定不会要求去确认合同无效。国有企业的管理部门通常也不会去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国企负责人侵吞国有资产一般都有周密的计划,把各个环节做得天衣无缝,因此当地政府的主管部门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再加上改制又是符合中央确定的改革精神的,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很容易受蒙蔽,同意报上来的改制计划。改制完成后,即使有人举报改制中有国有资产流失,政府有关部门一般也不会去深究,因为改制方案是经过他们审查并批准的,查出问题来等于是往自己脸上抹黑。国有企业的职工虽然利益受到直接的损害,但他们在法律上并不能代表国有企业,所以也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如果没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转让资产的合同无效,受让人占有国有资产便仍然是一种合法的占有,流失的国有资产就无法追回。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力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消除违法状态是其本来的职责。检察机关有法定的调查权,与产权转让又无利害关系,因而能够通过独立、公正的调查取证查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重重黑幕。检察机关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从探索的实践看,已取得了积极的效果。[5]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