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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诉讼的原告资格及其借鉴意义

  

  然而8年后,在2000年的FriendsoftheEarth,Inc.v.LaidlawEnvironmentalServices,Inc[10]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以7:2通过最后裁决,对Lujan所确定的的严格标准有所松绑。在Laidlaw一案中,法院认为作为原告的“地球之友”环保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为居民声称他们本可以利用河流进行休闲活动,但是因为污染的存在却不得不停止。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说,原告并不需要证明对居民具有实际的(actual)损害,证明由于被告的行为,原告“美学上的”和“休闲上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就已足够。同时,法院也认为,虽然这里保护的权利是私人的,但是民事赔偿可以整体执行,因为《清洁水法》中民事赔偿的作用不应当仅仅限制在促使被告本人遵守环境标准,更应该对未来的违法活动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


  

  总结起来,从Lujan案到Laidlaw案,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原告诉讼资格产生了以下的变化:首先,Laidlaw案将“事实损害”的标准降低。在Laidlaw之中原告除了提出自己主观上认为休闲利益受到损失之外,并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存在“事实损害”。但是法院仍然认为原告存在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并认为“原告因为被告的行为利用土地进行美学上的和休闲上的利益受损”可以构成事实上的损害。难怪有不满Laidlaw案判决的学者讽刺该案将“事实损害”的标准降低到了“虚构损害”(injury-in-fiction)[11]。其次,明确了“事实损害”标准所针对的对象。Laidlaw案的判决认为,美国宪法第3条强调的是人的伤害而非环境的伤害,如果将标准定为只有对环境有伤害才能提起诉讼无异于抬高诉讼资格的门槛。Laidlaw案进一步解释了“事实损害”的对象是公民,而非环境。例如,即使水的质量没有低于国家标准,只要原告有证据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其就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最后,在Lujan案的判决中法院确立了“分段起诉”规则。也就是,即使证据充分,原告也仅能对其成员使用的部分土地进行起诉,而无权反对土地管理局的整体规划,除非有一条法律特许直接审查全部的管制[12]。在Laidlaw案中,法官却强调了纠纷的集中和整体解决的重要性。


  

  应当指出的是,美国司法实践对于公民诉讼原告资格有所放宽,并不表明任何与案情无关的个人或者团体均得以捍卫公益为名义提起诉讼。相反地,由于个别公民诉讼条款细节规定有所不同,原告仍应当主张相当程度的利益关联,此乃美国公民诉讼与德国纯粹趋向于公益的团体诉讼间的主要差异[13]。司法者一向谨慎地在赋予人民独立运用司法手段解决执法倦怠问题与防止权利滥用之间寻找平衡点。所以,在美国,对于具体的公民诉讼案件,原告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根据Lujan案阐释的审查原告主体资格的三条标准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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