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起来,在美国,公民诉讼对于环境的保护主要有以下意义。首先,一方面,分散的民间机构能够更好地实施诉讼。集中的维权机构会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他们很难发现众多的环境违法活动。另一方面,环境污染的程度和影响因地而异,对于离污染源近的当地公民或者组织来说能够更好地实施诉讼。其次,公民诉讼可以缓解迫于政治原因而难以提出环境诉讼的压力。地区政府在一些情况下基于短线的经济利益并不愿意严格地执行法律。正如法官斯克利·赖特所指出的,环境公民诉讼的一个很重要的目标是促使“国会不会被联邦官僚机构所误导”。公民诉讼的诉讼主体具有广泛性,对其限制较少,这样的机制使得企图通过政治压力而放纵环境污染的可能性降低。再次,从法律和政治制度上而言,由于美国的政治采取的是“多数人的民主”原则,很容易造成对少数人的暴政。通过公民诉讼的规定使得作为少数的公民也可以跳出这一规则的壁垒,得到救济。最后,公民诉讼对于促进立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举例而言,除了一个特例外,近十年来在美国西南部各州的濒临灭绝物种名单都是以美国鱼类和野生生物服务机构为被告的公民诉讼的成果。公民诉讼时常成为保障政府遵守环境法律的唯一手段。
二、美国公民诉讼的原告资格———从Lujan案到Laidlaw案
根据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司法权的适用可以扩展到一些“案件”和“纠纷”之中,这是美国公民诉讼存在的基础。尽管公民诉讼被法律所认可并为议会所推动,但是当公民提起环境诉讼时,其“诉讼资格”仍然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只有当原告在法律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法院才可以进行裁判。
在美国法律中,对于公民的诉讼资格的限制分为两种,一种是“宪法要求”,一种是“资格的注意义务”。“宪法要求”是不能被议会或者法院所改变的。但是“资格的注意义务”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可以被法律所改变[7]。在公民诉讼中,争议焦点之一就在于原告是否符合宪法中对于当事人资格的要求。
在公民诉讼制度建立之初并没有对原告资格做出任何规定。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条文中仅仅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在此后的20年之中,美国的联邦法院中对环境诉讼中原告的资格进行了大幅度的限缩解释,这种限缩解释的成果被1992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Lu-janv.Defenders of Wildlife一案所固定[8]。在该案中,Scalia法官在判决中断言,即使《环境保护法》规定“任何公民都得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违反环境法律的情况提起诉讼”,这里的“任何人”也应当受到限制。按照法院的观点,宪法确立的最基本的原告主体资格包括三点:(1)原告必须受到实质损害(injury-in-fact);(2)行为和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可归因于所诉行为(traceability);(3)损害是可以被救济的(redressibility)[9]。这三点在当今美国公民诉讼中成为判断原告资格的基本标准。同时,Lujan案第一次清楚地阐明了在宪法的框架内,现在美国法院对于“实质损害”的标准。“实质损害”必须是“确定的”和“具体的”,不能是“臆想的”或者“假定的”。Lujan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原告仅证明,自己已经使用了政府规章所辖的土地,或者自己计划有一天去参观某种动(植)物的栖息地,而这个栖息地有可能被政府的行为所威胁,这些对于取得原告资格来说都是不够的。法院坚持认为,如果一个人跟案件的成败不具有利害关系,那么很难想象他是出于一种纯粹的善心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