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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诉讼的原告资格及其借鉴意义

美国公民诉讼的原告资格及其借鉴意义


齐树洁;李叶丹


【摘要】美国环境法领域中的公民诉讼制度建立于20世纪70年代,至今已有近40年的历史。其中,关于原告资格的争论一直是公民诉讼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联邦最高法院通过Lujan和Laidlaw两个案件确立了宪法3条所称的公民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判断标准。公民诉讼制度对于保障环境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中国而言,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尽快建立我国公民诉讼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制定严格的标准,防止该制度被滥用。
【关键词】公民诉讼;原告资格;事实损害
【全文】
  

  一、美国公民诉讼概述


  

  从20世纪70年代早期至今,美国环境法领域中的公民诉讼制度历经几十年的发展,目前美国主要的环境法律中都有关于公民诉讼的条款。根据其规定,公民对于美国政府相关环境决议若有异议,可以根据行政法规对政府官员追究行政责任。在州政府或者联邦政府违反了相应环境法规,或者其他私人违反环境法时,公民和非政府组织有权依据“公民诉讼”的条款提起诉讼。在公民诉讼中,原告必须对于政府或者有关被告发出预先通知,在发出通知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政府可以先自行处理所争议的问题。在诉讼中,原告可以提出包括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要求联邦政府对其行为处以罚款在内的诉讼请求。如果公民或者非政府组织在诉讼中获胜,法院通常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


  

  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生态平衡日益受到重视,公民诉讼由此受到了更多的关注。有学者甚至断言,公民诉讼对于保障环境的健康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1]。该制度因此被称为“美国环境法的核心元素”[2]。


  

  公民诉讼的目的在于使个人能够以保护环境之名进行诉讼,既保护那些没有被法律保护的资源,又保障环境法律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3]。根据经济学上的外部效应理论,大多数的环境法规都是建立在“市场失灵”的基础上的[4]。也就是说,市场对于作为外部成本的治理环境费用调节失灵。治理环境的成本并没有被加入到商品的成本之中,在市场中就不会引起足够的重视。为此,政府必须以制定法规或者征收税、费的方式控制私人无限制增加环境的污染。


  

  例如,根据《清洁水法》和其他法律,超出联邦法定标准的排放被严格禁止,违者将被处以高额罚款。


  

  但是,美国环境法规的实施状况并不令人满意:只有30%的公司保证自己可以完全遵守环境法规[5];执法官员被有限的执法资源、有限的信息和政治压力所牵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6]。于是,以公民诉讼为手段增强环境法律的执行力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出路之一,美国国会试图通过建立公民诉讼制度,使公民和非政府组织能够加入到保障法律实施的队伍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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