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原则看似容易做来则难,在世界上干任何事都是有利又有弊的,民事司法证明活动更是如此,如何在利弊得失上权衡得当,则有赖于民事司法证明行为基本出发点的侧重。譬如说,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普遍认为,法律绝不允许将民事证据行为本身纳入等价交换的范畴,社会的基本伦理准则也将否定证据的劳动性与商品性视为法律维护社会正义的必然途径。然而,基于民事证据行为可能带来的利益,通过交换来谋求一定证据的行为有着巨大的诱惑力,法律在事实上也并不绝对否定证据的交换价值。在这些“利”与“得”、“弊”与“失”的权衡过程中,就涉及到了最优化与代价如何统一的问题。如果充分强调法律的正义性与权威性,则必须进一步强化证据提供人的义务与责任,消除一切通过民事证据行为获得利益的可能性,以保障民事证据制度不被利益驱动所玷污;相反,如果侧重于强调民事证据行为的合理性与功利性,则似乎又应当将等价交换的原理运用于民事证据制度,鼓励一定范围的证据与利益的相互交换,以更加经济、更加有效地完成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11]因此,在民事司法证明活动中,如何实现择优与代价的统一也是我们不能不认真探讨的一个问题。
【作者简介】
廖永安,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熊英灼,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注释】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汉语大词典》第11卷.北京: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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