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司法证明活动中的价值权衡及选择
廖永安;熊英灼
【摘要】民事司法证明是民事证明主体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以求达到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实践相统一的活动。在司法证明过程中,应时刻贯彻价值选择的基本立场。民事司法证明的目的反映了现代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多元性和相对性,是民事证明主体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最集中体现。民事司法证明活动映现着民事证明主体的本质力量,反映了民事证明主体的不同需要,这些需求的满足形成了多维度的价值取向,诸如自由、秩序、公正、效益、安定等。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兼顾多样与突出重点的统一、择优与代价的统一应成为民事司法证明活动中价值权衡与选择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民事司法证明;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目的;价值选择
【全文】
引言
就认识论的角度来说,民事司法证明是对“真”的反思与回溯的过程,在此意义上民事证据法律制度也就和“真”的问题的探讨存有了密切的关系。与此同时,民事司法证明活动又不仅仅只是一种单纯的认识活动,同时还是一种价值权衡与选择活动。我们仅仅探讨本体意义上的“真”并不能完全解决民事证据法律制度所面临的问题,而必须将价值评判引入民事证据法律制度基础理论的探讨之中。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民事司法证明活动往往体现出强烈的价值要求:证据自身所具有的功利性和运用性特点决定了运用证据的各方主体都会将各自的价值取向作为推进民事证据行为的原始动力;而证据的运用过程又必然与社会的大众评价标准相互联系,以体现运用民事证据行为之内在的善与恶的对立与权衡。本文拟从民事司法证明的特点入手,通过阐述民事司法证明活动中价值选择的本质,深入分析民事司法证明目的的层次性与价值选择多样性的关系,从而对司法证明活动中的价值权衡与选择进行全面探析。
一 民事司法证明活动中价值选择的本质
我们在社会生活和科学研究领域中都广泛使用着证明这个词语,《汉语大词典》上说,证明就是“据实以明真伪”。[1]司法证明即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或者说是为司法活动服务的证明,它是司法证明主体凭着案件在时空中遗留的印象与痕迹来认识案件自身活动的过程,是司法证明主体证明行为的综合体现。民事司法证明是民事司法证明主体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以求达到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实践相统一的活动。民事司法证明对象非常复杂,并处在变化、运动和发展中,因此民事司法证明活动应以辩证逻辑、认识论以及价值论为指导,全面运用辩证逻辑的灵活性、整体性来反映民事司法证明对象的矛盾运动。在整个运用过程中,应时刻贯彻价值选择的基本立场,以期对思维形式自身的运动发展、相互联系以及相互转化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