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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检察职权之规训:以内部监督制约为视角

论刑事检察职权之规训:以内部监督制约为视角


赵开年


【摘要】刑事检察职权需要规训,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就是相应规训的实践探索,是检察机关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问题的实践探索,是通过程序、技术、检察一体、内部审批、业绩考核等实现对检察权行使的规训。但是现有监督制约机制在实现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存在弱化程序法定的现象。从改革角度,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应当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功能的行使,据此建立检察事务分配制度、检察指令书面化制度等。
【关键词】权力规训;职权重组;配置正当
【全文】
  

  司法体制改革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司法职权的配置,检察司法体制改革中围绕检察机关司法职权配置最为注目的一项焦点就是“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监督者”,而实现对监督者的监督不是叠床架屋,而是对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规训,这是实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关键。在2009年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座谈会上,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始终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切实把强化自身内部监督制约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突出抓好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1]在2010年8月的全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曹建明检察长强调“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紧紧抓住侦监、公诉、反贪、渎检、控申、民行检察等执法办案重点部门,立与不立、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撤与不撤和强制措施的适用与变更等重点环节,以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和受利益驱动办案等重点案件,切实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2]对于执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是对刑事检察职权规训的一种实践,考察与反思这一实践对于推动检察职权配置的合法正当以及对检察长监督、重大决策部署和制度执行、干部选拔任用、重大经费开支等其他四项内部监督制约重点应当有所启迪。


  

  一、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考察:既有检察职权的限制


  

  检察职权的配置属于国家刑事诉讼法以及检察院组织法等方面的内容,检察职权的行使方式也是法定的,而内部监督制约目前并没有法定方式,从上至下都处于一种探索阶段,所以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但是其着眼点都是将刑事检察职权作为客体通过监督制约进行规训。


  

  (一)以程序监督制约


  

  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既有《刑事诉讼法》,也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而在此之外检察机关规定了其他的司法程序,其中如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逮捕程序。刑事诉讼法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9月颁布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就认为“这项改革之前,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依法均由同一个检察院办理,权力较为集中,尽管内部有分工和制约,但容易产生监督制约不到位的问题,影响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党中央对加强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去年,中央19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完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以确保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依法正确行使。”[3]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程序的改革实际上就是对于检察机关自身启动侦查程序然后又是自身决定逮捕的“自侦自捕”的侦查职权与决定逮捕职权的监督制约,总体而言是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规训,各级检察机关也普遍采用程序制度方式强化监督制约。而且,利用程序进行监督已经涉及刑事检察的各个方面,如江苏省检察院“确定了重点推进的38项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办案流程管理、涉案款物扣押、执法办案风险源点网上控制等10多项涉及内部监督制约的工作制度,用制度保障公正廉洁执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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