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对于侦查机关没有提请检察机关定期审查,而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起诉的附条件逮捕案件,是先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侦查监督部门如认为构成犯罪、不需撤销逮捕,再由公诉部门审查,还是由公诉部门直接审查?笔者认为,此种案件如先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审查后如认为构成犯罪,又要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而如果直接由公诉部门审查,无论案件是否构成犯罪,都只要审查一次即可,故直接由公诉部门审查有利于减少重复劳动,提高效率,这是其一。其二,从业务专长来说,审查判断案件是否需要逮捕,侦查监督部门较具优势;审查判断已侦查终结的案件是否构成犯罪及追究刑事责任,则公诉部门更具优势。故对此种案件似由公诉部门直接审查为好,审查后如认为不构成犯罪,及时通知侦查机关撤销逮捕,并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或作出绝对不诉或存疑不诉决定;如认为构成犯罪但不需要羁押,则变更强制措施,并视具体情况对案件作出相对不诉或起诉决定。当然,由公诉部门直接审查要注意以下几点:(1)为使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能及时撤销逮捕,公诉部门受理此种案件后要及时优先审查。(2)为监督侦查机关规范附条件逮捕案件的办理程序,使不构成犯罪案件能够及时撤销逮捕,检察机关应当通知侦查机关今后对附条件逮捕案件仍应在侦查终结十日前提请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先行审查。
4.考核机制。为防止逮捕条件把握过松或过严,确保逮捕案件质量,检察机关应当对逮捕质量特别是附条件逮捕质量实施考核:一方面,对应当批捕而不批捕,经侦查机关复议、复核后被上级检察院纠正的,应当对案件承办人和承办单位予以不利评价;另一方面,对经个案检查后发现将本不符合附条件逮捕条件的案件予以附条件逮捕的,无论后来案件是否构成犯罪,都应对承办人和承办单位予以不利评价,当然,对后来构成犯罪的,应与后来不构成犯罪的要加以区别。此外,还要对附条件逮捕后不构成犯罪案件的撤销逮捕情况加以考核,对不及时撤销逮捕特别是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后还未撤销逮捕的,也要对案件承办人和承办单位予以不利评价。
【作者简介】
朱孝清,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注释】李纪华:“附条件逮捕: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权衡选择——逮捕制度的深化与发展专题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20期。
汪建成:“附条件逮捕改革述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李纪华:“附条件逮捕: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权衡选择——逮捕制度的深化与发展专题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20期。
李建强:“附条件的逮捕”,载http://www.yzlegal.com/list.asp?unid=31500。
李奋飞:“对‘有条件的逮捕’的质疑”,载http://vip.bokee.com/20070608304431.html。
伦朝平等著:《刑事诉讼监督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1页。
陈光中教授语。参见李纪华:“附条件逮捕: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权衡选择——逮捕制度的深化与发展专题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20期。
同注。
朱孝清:“关于逮捕的几个问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如果行为的性质不涉嫌犯罪而充其量只不过违法,那不管侦查机关怎么进一步侦查,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据此,认为附条件逮捕降低了逮捕法定条件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但如果认为附条件逮捕提高了法定逮捕标准倒多少有些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