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认为”的内容是“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必须是:(1)它是“能够收集到”,而不是“可能收集到”。“能够收集到”表明检察机关形成了内心确信,所体现的是确定性和有把握性,而不是可能性;(2)能够收集到的是“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即足以证明拟批捕罪名的确实、充分的证据,从而使案件符合起诉、判刑的条件。如果能够收集到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拟批捕的犯罪,而仅仅是对证据有所发展、强化,或者收集到可能涉嫌其他犯罪的证据,则不属于“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
(四)关于附条件逮捕的工作机制
附条件逮捕需要建立和完善若干工作机制,其中主要的机制有:
1.侦查监督机制。对任何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都负有监督的职责,而附条件逮捕案件的侦查监督就尤为必要。因为它关系到侦查机关能否取得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关系到逮捕案件的质量。侦查监督机制主要有以下内容:(1)给侦查机关送《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列明需要继续侦查的事项和需要补充、完善、核实的证据,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2)跟踪了解并定期审查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取证情况。案件批捕后,侦查机关应当分别在第一个月届满十日前和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十日前,将继续侦查取证情况包括所收集到的证据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收到后应当及时审查。(3)督促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对于侦查机关未按照要求补充、完善、核实证据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督促意见。(4)一旦发现侦查机关难以取得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立即撤销逮捕,并监督侦查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5)严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关。对于在侦查羁押期限内没有取得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侦查机关要求延长羁押期限的,不予批准。因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应以查明的事实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对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还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已构成犯罪的案件,正确的决策只能是撤销逮捕,而不能延押,否则,就是对犯罪嫌疑人不负责任。再说,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情况下,历经两个月的侦查还取不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的案件,即使批准延押,一般也难有乐观的侦查结果。(6)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在侦查机关曾经承诺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检察机关又予督促的情况下,一些侦查人员容易产生急躁情绪,从而违法违规办案。故要把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作为侦查监督的重要内容,以保障侦查活动合法公正。
2.上一级检察院监督机制。检察机关附条件逮捕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相关材料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遇有附条件逮捕后撤销逮捕的,也应该及时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上一级检察院要认真审查备案材料,发现附条件逮捕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检察院纠正。同时,还应对下级检察院适用附条件逮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综合指导和分类指导。
3.侦查监督与公诉衔接机制。逮捕的案件绝大多数要进入公诉环节。由于附条件逮捕案件证据有缺陷,捕后侦查机关能否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也不随检察机关主观意志而转移,故建立侦查监督与公诉的衔接机制很有必要。案件决定附条件逮捕后,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将有关材料在报上一级检察院的同时抄送本院公诉部门,以便公诉部门下一步在审查该案时加以格外关注;公诉部门在受理移送起诉的附条件逮捕案件后,无论作出何种决定,都应及时将案件处理情况通知侦查监督部门,以便侦查监督部门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对附条件逮捕案件的办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