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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思考

【作者简介】
齐树洁,厦门大学教授。
【注释】

参见莫诺·卡佩莱蒂:《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Reform of Civil Procedure:Essayson"Access to Justice", edited byA.A.S. Zuckerman & RossCranst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Civil Justice in Crisis,edited byA. A. S. Zuckerman,OxfordUniversity Press 1999.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指出:“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突出,人民法院的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一是有的案件在审理中对证据的审查、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不当,办案质量不高。二是有的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造成恶劣影响。三是有的法官审判作风拖拉,办案效率不高,存在超审限现象。四是有的执行行为不规范,有些执行人员随意决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导致执行不力。五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关心的申诉难、申请再审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六是一些改革措施还没有落到实处,有些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6年3月1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载《法制日报》2006年3月20日第6版。
《高法负责人:法院将推出二十三项司法为民新举措》,载《人民日报》2003年8月26日。
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4期。
谢晖:《独立的法与可诉的法》,载信春鹰、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页。
Marvin E. Aspen,Procedure Reform InUnited StatesCourts,in Civil Justice Quarterly 1995,p.107.
宋方青:《法律委员会——一个致力于英格兰与威尔士法律改革的机构》,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3期。
吴微:《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及意义》,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四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王宇:《切实抓好司法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工作》,载《法制日报》2005年11月5日第1版。
卓泽渊:《论司法改革的整体性》,载信春鹰、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吴卫军:《司法改革原理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1~92页。
有论者指出,法院系统的改革“缺乏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和指导,只是就事论事,走一步看一步。”参见景汉朝、卢子娟:《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吴晓明、张雪梅:《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时效》,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0月25日第5版。
陈刚:《民事诉讼法制的现代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7页。
赵凌:《司法酝酿重大变革》,载《南方周末》2003年8月14日A3版。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页。
夏锦文、徐英荣:《现实与理想的偏差:论司法的限度》,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1期。
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2页。
齐树洁:《英、德民事司法改革对我国的启示》,载《厦门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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