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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

  

  (三)裁判文书说理体现了诉权对裁判权的制约,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是强调死刑复核裁定书说理的依据。


  

  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强调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应当引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针对司法实践中判决书内容简单、缺乏论证和说理的问题,这次对程序的改良强调复核裁判文书内容中必须有法律依据、证据基础和证明过程,不得仅仅是“核准或者不核准”的结论性判断。但是,该司法解释仅有关于裁判文书说理的原则性规定,至于如何说理,标准是什么,如何对是否充分说理加以评判等具体问题都没有明晰的规则。很多死刑复核裁判文书都存在千篇一律、空话、套话较多的问题,说理没有针对性,尤其对辩方意见不重视,不载明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更不会说明拒绝采纳的理由。这就导致死刑复核裁判文书说理制度无法有效落实,律师的辩护意见难以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色彩浓厚的死刑复核程序使得法院权威主义占据上风,法官那种“我说你听”的行政思维模式对裁判文书说理制度是无法接受的。裁判文书说理制度是诉权制约裁判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以诉讼形态构建的死刑复核程序,建立可操作性的死刑复核裁判文书的论证和说理制度在理念上不会存在任何障碍,是切实可行的而且也是必需的,至少应规定复核法官对律师辩护意见有说明义务,复核庭不采纳律师的意见的,要充分论证相关理由。


【作者简介】
高咏,单位为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从2007年起免费代理死刑复核案件,在具体业务的基础上,做了一份《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实证报告》,参见杨明:“死刑复核律师遭遇程序困境”,载《瞭望新闻周刊》2009年11月10日。
王健:“死刑复核:一位刑辩律师的苦恼”,载《民主与法制》2008年第5期。
参见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公布的《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实证报告》。
王静、王英韬,“死刑复核程序有效律师帮助问题研究”,载《法治研究》2009年第8期。
刘晓原:“亲历廖思其死刑复核”,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e717050100b61q.html,2010年4月30日。
同注
杨明:“死刑复核律师遭遇程序困境”,载《瞭望东方周刊》2009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解答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十大细节问题”,载《法制日报》2006年12月29日。
胡云腾等:“论死刑适用兼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2期。
陈卫东:“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意见”,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谢佑平、杨富云:“死刑复核程序:理论思考与立法构想”,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2期。
陈瑞华:“通过行政方式实现司法正义?——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初步考察”,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1期。
这种观点主张采纳西方国家最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审理时控辩双方出庭,保障控辩双方充分参与程序。
这种观点主张采取听证方式审理案件,听证的程序可以相对灵活,但必须达到下列三项最低标准:其一,一定要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其二,必须要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其三,要详细了解控方的观点。
这种观点主张部分案件开庭部分案件不开庭的审理方式,一方面要改变死刑复核程序书面的、秘密的、单方面的审核方式,另一方面又考虑到我国现实的司法条件和改革的渐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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