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
高咏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状况堪忧。死刑复核程序的行政化是导致辩护权行使不畅的根源,死刑复核程序应从行政报核程序转化为典型的诉讼程序,并以此为基础,对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制度进行改革。
【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律师;辩护权;诉讼化改造
【全文】
近年来,作为司法改革的重头戏,围绕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所进行的一系列死刑案件诉讼程序改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如何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真正实现避免冤杀、错杀的目标,成为学界和实务界以及民众关注的焦点。这其中,律师辩护的作用不可忽视,辩护律师是否能够有效地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改革目标的实现。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的三年时间里,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状况并不理想,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困难重重。笔者试对目前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和效果作一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改造对于律师辩护的重要意义。
一、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的基本状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能否参与、如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明确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律师参与第二审和死刑复核诉讼活动的几个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指出,“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不同于第一审和第二审的特殊程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可否参加诉讼活动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因此不能按照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中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有关规定办理。”此答复经常被用来作为拒绝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依据,这就意味着辩护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以及出庭发表辩护意见等一系列权利都不能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享有,因而律师很难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来。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这种状况有所好转,主要表现在法官听取辩护人意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7年3月9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中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08年5月21日颁布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归纳而言,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在方式上呈现如下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