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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启示与对我国刑事基本政策的反思

  

  必须澄清的是,这种控辩参与的刑事处罚与认罪交易制度赋予了控辩双方对刑事公诉案件的一定处分权,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自诉案件的调解或和解,易产生刑事公诉案件也适用调解或和解的误解。笔者认为,这种类似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并不能掩盖它们本质上的差异,而这种本质上的差异则是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首先,诉讼调解、和解的结果一般不给被告人定罪,是一种将某些轻微刑事案件作民事化、非犯罪化处理的方式。而控辩协议则以犯罪嫌疑人认罪为前提。另外,由于自诉案件中诉讼调解、和解制度设计的主旨在于将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看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私事,因而,完全依据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处理。对于调解,在法官主持下只要求在形式上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对调解协议并无实质内容上的要求。对于和解,法院在形式上和实质内容上都不作审查。而在刑事处罚与认罪交易制度中,虽然法官不参与协议过程,但对于协议法官不但要审查形式上是否自愿、合法,更要对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进行严格的审查,以体现法官对控辩双方处分权行使正当性的制约与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最终决定权。


  

  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参与的刑事处罚与认罪交易制度的本质是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用对犯罪分子作某些量刑上的让步,来换取犯罪分子自认,使刑事案件获得对双方有利的迅速解决,从而解决运用证据方面的难题。它的内核在于促使被告人认罪和悔悟,更好地贯彻效益原则,而在根本上不违背刑法刑事诉讼法目的的实现,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对抗程度,在法律和政策感召下促使矛盾转化,从而让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较为宽大的处理,而又不失刑罚的惩治原则。


【作者简介】
宋世杰,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海青,单位为湘潭大学法学院。
【注释】Santobello V.New York,404.U.S.25,260(1971).
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393页。
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438页。
参见宋世杰等著:《比较刑事诉讼法学》,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145页。
参见李正信:《埃姆斯铁窗伴余生》,载《中国青年报》1994年4月30日第4版。
宋世杰著:《刑事诉讼理论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313页。
参见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2月版,第3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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