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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启示与对我国刑事基本政策的反思

  

  当然,世界上一切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刑事处罚与认罪交易制度在有限的范围内也可能伤害被害人的感情,在满足被害人的要求上受到制约,充分反映被害人利益不够,但在另一角度上这种代价可以获得补偿,即能够减少双方的对抗程度,有利于尽快查清案件事实。


  

  从上述几个方面的分析,说明建构刑事处罚与认罪交易制度适应了时代和人伦要求,也合符刑事法律的原则思想,因而是完全必要的。问题在于如何使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上述思想,使它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笔者对这种刑事处罚与认罪交易制度建构的初步设想是:


  

  1.在案件发生后到侦查人员尚未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自首的,可依法免除其刑事处罚或减刑三分之二。在犯罪性质上不受任何限制,一切案件都可适用。其程序是:


  

  (1)自动投案人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表示投案要求,从而取得投案登记书。


  

  (2)由投案者持投案登记书,与案件受理人进行协商,将投案的内容、相关证据或线索及除或减少刑期等事项订立书面条款,双方签字。


  

  (3)将协议报请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并交清有关证据和自白材料。


  

  (4)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作出不起诉或减刑的承诺决定。属于减刑的应将有关材料和核实后的证据移送同级法院,经法院审查,用判决书形式予以判决。


  

  (5)在自白的同时,检举他人有功者,可折抵刑期或受奖。


  

  2.在司法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后到作出起诉决定之前,犯罪嫌疑人可以要求坦白,并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商定处刑和认罪的协议。依法根据案件性质不同,可以减轻处罚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其程序是:


  

  (1)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或检察机关提出坦白的申请,也可由侦查或检察机关提出这方面的建议。


  

  (2)由双方协商条件,制定处刑或认罪的协议,同时应告知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取得其认可,并由当事人提交认罪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3)经侦查或检察机关查证核实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有关决定。


  

  (4)将被告人的认罪书和有关材料写出综合报告,并附上协议书送至法院审查,法院书面审理后作出裁判。


  

  3、在检察机关已作出起诉决定后到开庭审判之前,对于判处五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可以由控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彻底交待所犯罪行,可减轻三分之一的刑期或判处缓刑。其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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