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刑事处罚与认罪交易制度的构想
由于形势的发展变化,执法环境与过去有了很大的不同,近十年来,情况尤其突出,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压根就不相信,同时司法机关严肃认真地执行这一政策也存在诸多问题,存在严重的随意性和严重的思想不纯的情况,使这一政策失去了原有的价值。鉴于辩诉交易对我们的启示,对这一基本刑事政策有必要进行改善,将其程序化,定型化,克服其缺陷,发扬其优势,使之在司法实践中为当事人信任,司法人员好办。用法律界定其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罚与认罪交换机制,形成一种控辩双方参与,共同协定,依法裁判的制度。把利益机制,双方主动,自愿协商,依法确认等行之有效的规则引入其中,形成一套健全的刑事处罚与认罪交易程序,充分发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基本刑事政策的优势,吸收控辩交易的具体作法和经验,完善提炼,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新制度。新的刑事处罚与认罪交易制度是我国刑事基本政策发展和衍化的必然,它既不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也有别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是在它们的精神基础上的发展,这种发展具有深刻的理性基础和衍化的动力,可从以下方面分析其制度的基本思想。
(一)刑事处罚与认罪交易制度完全符合人性的要求。人的理性是建立在权利基础上的,处罚和认罪的交易本身就符合平等和权利义务一致的思想,贯彻了人伦的精神,因此这一制度易为控辩双方所接受,弘扬了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
(二)刑事处罚与认罪交易制度体现了现代司法民主和平等原则,使当事人真正拥有自主选择权,一般来说又不损害社会利益和刑罚的目的精神,充分表现了诉讼民主思想。双方平等对抗的行为规范,能满足当事人和社会人群的理性要求,表现了对每个人人格的充分尊重和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共同关怀,将两者有机统一起来。
(三)刑事处罚与认罪交易制度能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给予被告人自己在法律面前提供理性思考与选择的机会,只要其能悔悟自己的罪行,并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就给其出路,让其回归社会。这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目的吻合,有益于贯彻法治终极思想,有效实现对社会的治理和对人的改造。
(四)刑事处罚与认罪交易制度有效贯彻了坦白从宽,改恶从善的思想,克服单纯的报复主义目的。并且具有操作性,可行性,能较好地根据被追诉人不同的态度和罪行给予有区别的对待,有利于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对司法公正的追求,是一种比较完美可行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