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启示与对我国刑事基本政策的反思
宋世杰;彭海青
【摘要】美国和意大利的辩诉交易制度带给我们以下新的启示:①辩诉交易在刑事诉讼中创生了一种非对抗性的案件处理机制。②辩诉交易使刑事诉讼中出现了控辩双方互利双赢的局面。③辩诉交易对于处理疑罪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方式。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基本刑事政策其内在精神与辩诉交易制度相通,但由于缺乏法律化、制度化的规定及完备的程序保障机制,影响了其实效的发挥。刑事处罚与认罪交易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充分彰显其价值。
【关键词】辩诉交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处罚与认罪交易制度
【全文】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为答辩谈判(pleanegotia-tion),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制度源于美国。近些年来,不仅英美法系其它国家,就是大陆法系国家,如西班牙、意大利等国的立法也纷纷效仿。笔者认为,辩诉交易作为一种日趋普适的制度现象,值得深入探讨。而我国刑事基本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实践中又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鉴于这一情况,本文遵循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对其进行反思,提出建设性的立法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诉讼立法和指导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 “辩诉交易”制度的简要分析
“辩诉交易”虽起源于美国的诉讼活动,但在许多国家法律中都有类似规定。由于美国和意大利的辩诉交易制度分别代表了两大法系辩诉交易的两种存在方式,具有典型性。为此,现拟以美国和意大利为例,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比较介绍。
(一)美国的“辩诉交易”
本义上的辩诉交易至少一百多年前在美国就已出现了,而默示的辩诉交易历史可能更久。这种过去在暗中进行的作法得到公开承认,是在上个世纪70年代。据美国法史学家劳伦斯·M·弗里德曼考察,1970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布雷迪诉联邦案的判决中,首次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该判决中指出:“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善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其法官的数量和法庭设施增加许多倍……辩诉交易是美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如果运用得当,它应当受到鼓励”[1]《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e)款至(h)款,对此作了详细规定。(e)款规定:“(1)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或者与被告之间(当被告自行辩护时)可以进行讨论以达成协议,即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或者轻一点的犯罪或其他相关犯罪作承认有罪的答辩或不愿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检察官应做下列事项:(A)提议撤销其他指控;或(B)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一定刑罚,或者同意不反对被告人请求判处一定刑罚,并使被告人理解检察官的建议或被告人的请求对法庭均没有约束力;或(C)同意对本案判处一定刑罚是适当的处理。法庭不应参加任何这样的讨论。(2)通知答辩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已达成答辩协议,法庭应要求在公开法庭宣布该答辩协议并记录在案;或者如果有充足理由,在提供答辩时可不公开进行……。(3)接受答辩协议。如果法庭接受答辩协议,应当通知被告人不接受协议并记录在案……(5)答辩协议程序的时间。除具有适当理由外,应当在传讯时或者在法庭确定的审判前的其他时间通知法庭存在答辩协议。”(f)款规定:“虽然接受有罪答辩,法庭不能未作调查查明答辩存在事实基础便单纯依据答辩作出判决。”(g)款规定:“被告人作出答辩的程序应当逐字记录。”由此可见,美国的辩诉交易其基本含义是,在开庭前,由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私下进行协商,妥协,甚至讨价还价,达成协议,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检察官相应地撤销部分指控、降格指控或者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法官不参与协商过程,但可接受协议内容,并以此作出判决的一种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